本文作者為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顧敏康
香港動亂持續之際,筆者重溫《「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踐》白皮書,感觸良多。誠如白皮書所言,20世紀八十年代初,為實現國家和平統一,國家領導人鄧小平創造性地提出了「一國兩制」的科學構想,並首先用於解決香港問題。按照鄧小平的論述,「一國兩制」是指在一個中國的前提下,國家的主體堅持社會主義制度,香港、澳門、台灣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長期不變。令人遺憾的是,中央政府想保持「一國兩制」的初心,香港的反對派卻長期以「兩制」對抗「一國」,以「高度自治」對抗全面管治,在「港獨」的道路上愈走愈遠。
反對派心中無中國,才會乞求和跟着美英勢力搞亂香港,才會帶頭反對《國歌法》和《國安法》,並且污衊《國歌法》為「惡歌法」;更妄言制定《國安法》就是「一國兩制」終結。世界上很多國家都有單獨的《國歌法》,包括法國、加拿大、俄羅斯、新加坡等,這應該是世界通例。2003年,法國針對褻瀆國歌國旗的行為進行立法,規定在由公共機關組織或管理的重大活動中,公開對法國的國歌、國旗表示不敬,將被判處7500歐羅罰款,情節嚴重者還將被判處半年有期徒刑。試想,如果連自己國家的國旗國歌都不尊重,何以證明愛國呢?
違反誓言者不能成為議員
立法會6月4日繼續審議《國歌法》,反對派議員不僅阻擾會議程式,而且還用潑惡臭液體迫使會議中斷數小時,涉嫌構成特權法第17條的藐視罪。據報道,立法會最終以41票贊成通過《國歌法》,22位反對派議員沒有投票,只有鄭松泰一人投了反對票。媒體將22位反對派議員不投票解讀為他們怕被取消議員資格。其實,他們的行為與鄭松泰只是半斤八両,分別不大。
可以說,這些反對派議員阻擾《國歌法》通過的行為,以及他們反對《國安法》的行為,足以證明他們違反了「定當擁護《基本法》」的誓言。《基本法》第一條列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反對派議員不尊重國家象徵的國歌和反對維護國家安全的立法,說明他們根本沒有資格成為立法會議員。按照香港《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規定,違反誓言的議員,如果已經就任的,則必須離任;如果尚未就任的,就必須取消就任資格。
政府應切實行動審核資格
全國人大常委譚耀宗先生日前撰文表示,無論是立法會議員或參選人如果反對「港區國安法」立法,即屬違反《基本法》,應被取消參選資格。不過,他事後在一個電台節目表示,有關說法屬溫馨提示,並非官方意見。應否被取消資格,該由選舉主任判斷。筆者認為,譚耀宗先生沒必要將自己的觀點改為溫馨提示,他反而應當呼籲和敦促政府(選舉主任)積極作為,堅決取消這些反對派議員的資格;堅決取消其他不符合資格人士下一屆立法會的競選資格。
道理很簡單,「港人治港」是有界限和標準的,這就是鄧小平所強調的必須由以愛國者為主體的港人來治理香港。對國家効忠是香港從政者必須遵循的基本政治倫理。立法會議員是治港者之一,只有効忠國家、維護國家主權和安全者,才能有資格當選和履行職責。
原文轉載自《信報》 2020年6月13日
原圖:RT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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