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為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顧敏康
反對派議員將暴力引入立法會,令議會變得烏煙瘴氣,令人感到氣憤。5月18日,立法會內會選舉新任正副主席,一些反對派議員的舉止已經可以被視為「黑暴」行為,相比上次5月8日由李慧琼主持的內會會議時,這些議員變得更加暴力和蠻橫,哪裏還有「尊貴」的樣子?
沒有規矩,不成方圓,不執行規矩,一定失序。擾亂議會秩序不是沒有制約措施的,關鍵是要積極報警和抓捕法辦。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17(c)條規定:在立法會或任何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引起或參加任何擾亂,致令立法會或該委員會的會議程序中斷或相當可能中斷,即屬犯罪;第19(b)條:襲擊、干預、騷擾、抗拒或妨礙任何正在執行職責的立法會人員,即屬犯罪。兩者一經定罪,最高都可處罰款一萬元及監禁12個月。反對派議員的衝擊和傷害行為,已經涉嫌構成違法犯罪。基本法第77條規定: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在立法會的會議上發言,不受法律追究」。此條也表明,議員的違法犯罪行為是不受法律保護的,相反理應受到法律追究和懲罰。
事實上,執行《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17(c)的先例是不少的。2016年11月,時任立法會議員梁國雄因涉嫌在會議中搶去發展局官員的文件,發展局兩日後報警,梁被控上述條例中的藐視立法會罪。
2019年5月11日,立法會修訂《逃犯條例》法案委員會原定於上午9時舉行會議,由建制派資深議員石禮謙主持選舉委員會正副主席程序。但10日開始,自封「主席」的民主黨議員涂謹申等反對派議員就霸佔立法會內兩個會議室,並於11日提前「強開會議」,違規搶奪石禮謙主持會議的權力,更阻撓建制派議員進入會議室。其間,數名反對派議員強行阻攔石禮謙等進入會議室,還試圖打人,更有人玩「假摔」被醫護人員送出會議室。李慧琼當時稱,有議員阻止其他議員進入會議室開會,涉嫌阻止開會屬違法,表明考慮報警。以筆者之見,李議員根本不應考慮,而是應該立即決定報警才對。
雖然內會終於選出新任主席,表明內會運作可以恢復正常。但反對派議員已經表明「拒絕承認結果」,由此可以預見,反對派為了阻止《國歌法》通過會使用更多暴力手段。為什麼這麼說呢?因為他們知道,自《議事規則》修訂後,他們的「拉布」行為已在很大程度上受到限制,唯有用暴力手段擾亂議會秩序,這樣既能起到拖延時間的作用,也能收到與社會上激進勢力的遙相呼應之功效。
而鑒於全國人大將立香港國安法,未來《國歌法》恢復二讀時,反對派必會全力反撲。政府不僅要嚴肅處理反對派議員用暴力擾亂議會秩序的行為,同時也要果斷應對議會外可能出現的「黑暴」行為。
更要指出的是,反對派議員阻擾《國歌法》通過,其實是違反了「一國」原則。基本法第104條規定立法會議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香港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1條明確規定「一國」原則;國歌是國家的象徵,反對派議員阻擾《國歌法》的行為已違反就職時誓言。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104條的解釋》第三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104條所規定的宣誓,是該條所列公職人員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香港特別行政區作出的法律承諾,具有法律約束力。宣誓人必須真誠信奉並嚴格遵守法定誓言。宣誓人作虛假宣誓或者在宣誓之後從事違反誓言行為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特區政府不僅要立即啟動程序取消有關反對派議員的資格,甚至應該明確規定他們沒有資格參加新一屆立法會選舉。
違法必究本是法治應有的含義,對涉嫌違法犯罪的議員追究法律責任也是法治的必然。相反,對擾亂議會秩序者的寬容、對違反誓言議員的寬容,這不僅是一種失職行為,也是與法治精神格格不入的。
原文轉載自《大公報》 2020年5月23日
原圖:RT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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