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專家對監警會,有個人利益?
外國專家對監警會,有個人利益?

近日,監警會公佈報告,早前受聘專家小組的Clifford Stott在社交網站上形容監警會報告是傳播「新真相」。

 

Stott教授是英國Keele University自然科學研究院院長,也是去年受邀加入專家小組的成員之一。 不過受聘不久,他在接受外媒專訪時就曾高姿態批評監警會權力不足。 諷刺的是,筆者在他未正式接受委任之前,曾親身與他見面,他非常清楚香港監警會的權力不同英國,還打趣監警會是一隻「無牙老虎」。 既然Stott教授一早就認定監警會權力不足,為何會願意接受這份顧問的委任? 監警會是不是「無牙老虎」,民間自有公論,但是教授在認定監警會權力不足的前提下,仍然選擇接受委任,而在履任三個月後卻以此為藉口不辭而別,於法不顧,於理不合,於情不容。 筆者不願揣度其退出的真正動機是否涉及報酬,但是對於顧問委任協議,就算沒有酬勞,在法律上都會受到不容反悔原則的限制,因為監警會失去了找其他人的機會。 在沒有知會委託人的前提下,單方面不辭而別的行為構成違約。 雖然大家都有言論自由,但其退出後毫不避諱地對傳媒披露內部資訊,違反代理人對委託人的受信義務和保密責任,監警會可以保留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利。

 

在監警會報告發佈後,Stott教授揚言將要自行公佈報告。 筆者對一位僅到訪香港四日的英國學者,如何能夠寫出一份持平公正的報告表示懷疑。 同時,筆者對其在Twitter上「我可以自由運用監警會和我自己的資料」的言論提出強烈質疑。 國際小組曾在辭職前聲稱在搜集及分析資料方面取得進展。 在擔任顧問期間,所有小組成員搜集、研究的一二手數據都是屬於監警會的機密資料,理應不得外洩。 這些資料的專有及機密性質不會因為監警會公佈報告而消失,因此Stott教授現在依然受到保密條款或保密協議的約束,不得自由使用這些數據。 在UCSD vs. USC, Paul Aisen, et al.  (美國案例)一案中,UCSD對一位離職的研究人員Aisen提出訴訟,因為Aisen於離職後帶走了其參與研究的數據,結果UCSD獲得五千萬美金的賠償以及公開道歉。 筆者想要強調,即使Stott教授利用在港的四日時間,採訪示威人士、員警等對象而獲得研究數據,監警會作為其委託人,在法律上,仍然擁有這些數據的所有權。 如果沒有獲得監警會的許可,Stott教授無權使用這些數據。

 

監警會與Stott教授在法律上構成委託人與代理人的關係。 依據普通法,代理人行事須以委託人的最佳利益為依歸,並且對委託人負有受信責任。 Stott教授現在揚言要自行撰寫一份報告,筆者合理懷疑他想用自己的報告與監警會的報告相比較,趁機影射監警會報告的公信力不足。 如此行為將會很大程度上損害其委託人的利益,並且有很高的風險洩露有關委託人的機密資料。

 

綜上,所謂「聽其言,觀其行」,筆者個人認為Stott教授在獲得委任後,佔盡美譽,但其後來的言行卻處處針對香港政府,影射監警會,完全看不到其對委託人利益的維護,實在有負監警會所託,戲弄全港市民,令人不齒。

 

原圖:Clifford Stott Twit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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