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我不懂,如何演繹,我沒深究,這些年來,對於法律,我只知道一個字:「守」。
偶爾開車超了速,犯了法,被截停、罰錢、扣分,我都心甘命抵,乖乖遞上駕駛執照,被抄完牌,還會「唔該阿sir」,心在罵自己無膽匪類:「給差人抄牌罰錢仲唔該?」怯,因為兩個字:理虧,誰叫你犯法?
有一回,外子炒了車, 「掃」爛幾行路邊欄杆,那是政府公物,賠了幾千元。別人教路,如果人無損傷,下次不必報警,香港不是處處有天眼,不顧而去,至少省了筆賠欄杆的費用。
我想,以我等鵪鶉蟻民,倘真不幸有下次,還是會乖乖報警、付鈔、賠償。做了這麼多年人,一直都是用這種態度處世、行事。
忽然,有人告訴你,法不是用來守的,而是用來彰顯的;然後又有一大幫人天天疾呼「先犯法,後自首」,許多人說疑惑,我卻光火。
枉我們一眾守法小民,一直以來以身體力行來彰顯法治,譬如有段明明是下坡斜道,50米超速的限制,很難不逾越,可視之為惡法,但我們一樣踩剎車腳掣,天天遵守,因為我們尊重法。
還有荒山野嶺的紅綠燈,明明牛都沒一頭,莫說是行人,更無警察,但在紅燈前,我還是會停下來,等待空氣飄過,待綠而行,因為那燈,就是法律。
前幾天,看財爺曾俊華先生在網誌說:「社會上開始有一些共識,明白守法不是法治的全部,但守法是法治的重要部分……」
還以為我聽錯看錯,這些話,戴耀廷何俊仁梁家傑說,我不驚訝,他們已慣於玩弄法律。但由曾財爺的口說出來,我是震驚的。「守法不是法治的全部」,恕我不懂玩語言了,乜呀你?
一場足球賽,即使全場觀眾都看到那入球犯了手球,但只要裁判看不到判入,那就入,看錄影追究,都是賽後的事,因為當時大家信的、臣服的,是裁判的法則。人之所以勝於畜牲,就是我們懂得自控,懂得守法。
原文轉載自《明報》2014年11月20日
原圖: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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