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啟動DQ 郭榮鏗程序
立即啟動DQ 郭榮鏗程序

本文作者為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顧敏康


近日,國務院港澳辦和香港中聯辦(下稱「兩辦」)發言人共同譴責郭榮鏗等反對派議員濫用權力,其行為偏離誓言,涉嫌公職人員行為失當。這標誌着代表中央政府的兩辦在真正意義上對香港行使全面管治權和對高度自治的監督權。

 

兩辦譴責郭榮鏗是有根據的,因為他在主持立法會內務委員會主席選舉過程中,故意玩弄程序規則,在半年多時間內持續「拉布」,致使內務委員會開會16次都無法選出主席,屬於十分罕見,嚴重影響了立法會的正常運作。

 

尊重「一國」才能做議員

 

郭榮鏗這樣做的動機是什麼呢?大家都說他是為了阻擾《國歌法》和其他法律的通過。何以證明?他的隊友朱凱迪應該可以作證,因為反對派議員是一向綑綁「作戰」的。朱凱迪4 月27 日在《立場新聞》登了一篇題為《內會無得退,怯就輸一世》的文章,其中有段文字說: 「……是否忘記了我們為何從10 月開始至今,堅持不讓李慧琼當上立法會內務委員會主席的原因?這裏不厭其煩再說一遍:因為『民主派』在反送中運動爆發後,決心不讓立法會繼續通過《國歌法》和《23 條》這些吃人惡法。

 

內委會正是中共通過惡法的咽喉, 『民主派』在立法會不過半,因此只能以程序扼住咽喉,不讓惡法通過,並寄望於9 月立法會選舉過半,與中共攤牌決勝……」朱凱迪將《國歌法》與《23 條》立法污衊為惡法,足以證明他與郭等反對派議員是不願意認同國家主權和「一國原則」的,並非真心擁護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既然如此,那麼特區政府應該執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香港基本法第104 條解釋》的第三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所規定的宣誓,是該條所列公職人員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香港特別行政區作出的法律承諾,具有法律約束力。宣誓人必須真誠信奉並嚴格遵守法定誓言。宣誓人作虛假宣誓或者在宣誓之後從事違反誓言行為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依法及時DQ 是正道

 

先說說這條規定的法律性質。根據基本法第158 條之規定,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解釋,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引用該條款時,應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解釋為準。可見,這條法律規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特區政府理應根據此條規定對郭榮鏗等反對派議員展開調查和進行起訴。

 

郭榮鏗要承擔的法律責任可能是多重的。第一,發假誓要承擔的法律責任。香港《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 條明確規定,任何人作出宣誓後拒絕或忽略作出的誓言,已在任的必須離任。第二,公職人員行為失當。郭身為宣誓就職的立法會議員,卻做出煽暴、縱暴、勾結外國勢力的醜陋行為,按兩辦的說法是「鐵證如山」。在香港, 「公職人員行為失當」一般是指公職人員在執行公職的過程中或在與其公職有關的情況下,故意作出失當或不恰當的行為(例如故意疏忽職守、濫用公職權力或不履行職務),而未能提供合理解釋或理由,並且鑒於該項公職和擔任公職者的職責範圍、有關公職和任職者的服務宗旨的重要性以及偏離職責的性質和程度,有關的失當行為導致嚴重後果。在香港, 「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是一項刑事罪,最高刑罰是7 年有期徒刑。

 

郭榮鏗身為大律師,對違反誓言和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有何法律後果,應該比一般人更加清楚。奈何他被政治立場沖昏頭腦,故意玩弄議事規則,鑽法律空子,公然縱暴等。如此行為,自然要承擔應有的法律後果。其他反對派議員如果存在違反誓言的情況,也必然要面對被DQ 的法律後果。

 

原文轉載自《商報》 2020年5月5日

 

原圖:中通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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