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對派搗亂香港 「兩辦」撥亂反正
反對派搗亂香港 「兩辦」撥亂反正
郭榮鏗和部分反對派立法會議員惡意拖延下,選了半年也選不出立法會內會主席,令香港經濟民生和社會運作雪上加霜,港澳辦和中聯辦早前發出聲明,質疑他們違背就職誓言,構成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此話隨即引起全城熱議。有人援引基本法第22條,指中央各部門不能幹預香港事務,認為兩辦有違基本法;亦有人認為中央是出於關心,不構成干預。
如果發聲就是所謂的「干預」,那麼這種監督從來就有,而且以後會更多。為何反對派會接受外國政府干涉香港事務、對香港事務說三道四,對於來自中央的聲明就反應過敏?難道中央真的沒有這個監督權力嗎?
早在起草基本法之前的1984年,「一國兩制」總設計師鄧小平在接見港澳同胞國慶觀禮團時,已說明:「不能籠統地擔心干預,有些干預是必要的。要看這些干預是有利於香港人的利益,有利於香港的繁榮穩定,還是損害香港人的利益,損害香港的繁榮和穩定。」
他又提醒:「切不要以為沒有破壞力量……如果發生動亂,中央政府就要加以干預。由亂變治,這樣的干預應該歡迎還是應該拒絕?應該歡迎。所以事物都要加以具體分析。」
因此,在起草基本法時已經預設了中央監督的機制。翻一翻基本法,就能找出幾項有關中央監督的權力:
軍事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必要時,可向中央人民政府請求駐軍協助維持社會治安和救助災害」(第14條)。
法律上:「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58條),「本法的修改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159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宣布戰爭狀態或因香港特別行政區內發生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國家統一或安全的動亂而決定香港特別行政區進入緊急狀態,中央人民政府可發布命令將有關全國性法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第18條)。
行政上:「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行使下列職權:(第八項)執行中央人民政府就本法規定的有關事務發出的指令」(第48條)。
除了上述由基本法賦予的權力外,中央還可以通過經濟手段推行有利於香港的政策,這也是一種監督,例如2003年沙士重創香港經濟,中央開放自由行,令香港迅速復元。
按基本法第22條的立法原意,應該被理解為防止內地部門為自己的利益而干預香港的運作。如果香港出現特區政府未能控制、損害香港利益的事情,以第22條作擋箭牌,拒絕來自中央的聲音甚至監督,只是一廂情願,徒勞無益。
鄧小平一早已預見了會有人搗亂,所以一早已預留了監督的伏筆。這伏筆不但見於他在1984年的講話,也寫在基本法各個有關篇章裏。故此,可以預期:如果繼續有人在香港蓄意搗亂,損害香港利益,而特區政府又不能制止的話,中央的監督只會越來越多!

原文轉載自《大公報》 2020年4月22日


原圖:文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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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純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港人講地』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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