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高等法院根據不同人士的申請,先後批出三項禁制令,禁止示威者繼續非法佔領有關地方和道路。我注意到,社會各界對如何遵守法庭禁制令,以及法庭執達吏如何具體執行清場發表了一些見解,而其中有些意見在法律上並不正確,有些甚至謬之以千里。如果示威者誤聽誤信,隨時可能因不遵守法庭禁制令而涉嫌觸犯藐視法庭罪。
為免以訛傳訛致使無辜者因對法律的誤解而惹禍上身,我願意結合自己當執業大律師的經驗,澄清一些有關禁制令清場的法律觀點。
可要求警方協助
這次禁制令雖然是民事案件,但並非只是兩人之間的恩怨那麼簡單,案件牽涉佔中人士對廣大市民的滋擾。雖然民事禁制令是原告申請,但執行禁制令的是法庭執達吏,執達吏執行法庭禁制令時,可以要求警方提供協助。這種情況在香港亦是常見的。
執達吏要求警方協助,通常是因為執行法院判決時會遇到被告不合作或武力反抗,比如說,在執行金錢賠償裁決時,須要破門入屋,並把被告財產沒收。在這種情況下,執達吏會要求警方協助。
又或者在執行土地管有裁決時,執達吏須強行把土地侵佔者驅逐,均需要警方協助。所以說,警方不能把法院命令置之不顧,執達吏提出要求時,警方有責任派出一定警力支援執達吏執行法院判決。另一方面,由於藐視法庭屬於妨礙司法公正罪的一種,所以藐視法庭乃普通法內的刑事罪行,警方有責任防止刑事罪案發生,所以有責任協助執達吏執行臨時禁制令。
警察在協助執達吏執行禁制令時,有權向佔領者取得身份證資料,由於在場人士繼續佔領已經觸犯藐視法庭罪行,警察有責任防止藐視法庭繼續發生,以及提供資料予律政司以備日後起訴藐視法庭的佔領者。這是警方的正常職權範圍。警方協助執達吏清場,也是警方依法執行職務。若警方要求有關人士協助提供身份資料,而有關人士拒絕提供,警方可依《警隊條例》等有關規定依法處理。
由於禁制令中的被告是所有身處旺角和金鐘的佔領者,所以不會指名道姓列出每個佔領者的名字,但這並不影響禁制令的有效性。每個佔領者若通過電視廣播,或原告在場以擴音機宣布,或原告把禁制令張貼受佔領的地方,已經得知禁制令內容,佔領者便須遵守,不可能因為禁制令文本沒有直接送達佔領者手上,佔領者就可以不遵從。法官在判處佔領者藐視法庭時,若原告能證明適當的通知(Fair notice)已經送達佔領者,藐視法庭罪名就會成立。
擁有免責權利
執達吏只須把在場雜物一併收拾,把財物歸類,便毋須記錄每瓶水、每條絲帶。執達吏就算錯誤清理財物(黃絲帶及瓶裝水只能算是垃圾,不能算是財物),亦有免責權利(Bagge v Whitehead﹝ 1892﹞2QB355);由於佔領者有責任在執達吏清場前保護或移走本身財物,所在不能把保護自身財物的責任轉予執達吏。
從法律責任的角度看,清楚認識有關法律知識非常重要。如果佔領者不慎或誤解而觸犯藐視法庭罪,那就得不償失了。當然,要完全避免觸犯藐視法庭罪,便不應心存僥幸,以任何藉口阻礙清場,最好是於執達吏和警方清場前自行離場。
原文轉載自《信報財經新聞》2014年10月23日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