譴責議員是行使監督權
譴責議員是行使監督權

本文作者為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顧敏康


4 月13 日, 國務院港澳辦和香港中聯辦(「兩辦」) 在接受媒體查詢時發表談話,譴責香港特區立法會內務委員會部分議員惡意「拉布」、採取「政治攬炒」。「兩辦」同時指出:這種惡意「拉布」行為,令人質疑是違反宣誓誓言,構成公職人員行為失當,不僅有負廣大選民的重託,也是對香港整體利益的肆意破壞。

 

面對「兩辦」的譴責,反對派反指「兩辦」違反《基本法》第22條之規定。本文認為,這是對法律條文的錯誤理解。根據「一國兩制」方針,中央對香港特區具有全面管治權,尤其是對香港特區的高度自治權具有監督權力。

 

基本法第22條第1款的確規定:「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均不得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此條規定的目的是非常清楚的,就是為了體現香港「高度自治」的方針,不允許中央其他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干預香港事務。但是,如果有人將此條理解為已經涵蓋「兩辦」,那就可能會錯意了。

 

正確理解基本法的本意

 

從文字看,「兩辦」屬於「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但從立法本意看,「兩辦」又不在其中,屬於中央履行全面管治權的特殊部門,這是有歷史根據的。為了解決香港問題,中央在1978年成立了協助中央掌管港澳工作的「中央港澳小組」(2003年7月被「中央港澳工作協調小組」替代)。1978年9月13日,國務院發文批准國務院港澳辦公室的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中聯辦的前身是新華通訊社香港分社,成立於1947年5月,是中央政府派駐香港的機構,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駐香港最高代表機構的身分履行中央賦予的各項職責。香港回歸祖國之後,新華通訊社香港分社繼續作為中央人民政府授權的工作機構履行職責。港府於1999年7月2日在《政府憲報》上公布,新華通訊社香港分社是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特區設立的機構之一。1999年12月28日,國務院第24次常務會議決定,將中央人民政府授權的工作機構新華通訊社香港分社,更名為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簡稱「中聯辦」。

 

可見,「兩辦」均在基本法制定之前存在,只不過名字有所變化而已。「兩辦」角色與第22條下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其他部門完全不同。如果基本法第22條第1款的本意是要涵蓋「兩辦」,那就顯得非常滑稽了。更有一個佐證是基本法第13條第2款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在香港設立機構處理外交事務。」顯然,外交部也是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之一,但又不在基本法第22條規限之內。之所以有第13條第2款之規定,因為基本法制定者預期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於香港回歸祖國後成立。同理,如果基本法制定時新華社香港分社尚未成立,就一定會有專門條款作出相應規定,因為只有這樣才能體現出「一國兩制」方針。

 

基本法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國家法律,對基本法的解讀不能僅以普通法的方法去理解,尤其不能機械理解。在外傭居港權一案中,原訟庭用純普通法的方法解釋基本法的有關條款,並且認為,根據以往判例,「通常居住」應解釋為「自願留下和以安頓為目的」,而外傭似乎已滿足了這個定義。相反,上訴庭認為,第一,基本法條文不應單從字面理解,而應該了解基本法原意。第二,社會普遍認為,外傭來港的目的是滿足市民對家庭傭工的需求,而非永久居港。終審法院2013年3月25日頒下判決,裁定外傭居港性質極具限制性,包括限制工種、限定居所和限時離境,且一開始已知來港目的並非定居,亦不得帶家屬,這些居住特質已遠離基本法「通常居住」範疇。

 

「兩辦」有權譴責不當行為

 

其實,「兩辦」設置目的就是代表中央政府行使對香港的全面管治權,包括對香港高度自治權具有監督權,符合「一國兩制」的安排。「兩辦」譴責郭榮鏗和部分反對派議員,是其職責所在。事實非常清楚,郭榮鏗主持立法會內務委員會主席選舉時,故意與部分反對派議員拉布,致使內務委員會在約6個月的時間內無法選出主席,嚴重影響立法會的正常運作。其目的是為了阻止《國歌法》立法,是對國家主權象徵的國歌極不尊重,也違反了基本法的有關規定。所以,在事關「一國」主權利益上,「兩辦」譴責郭和部分反對派議員是合理合法的。

 

原文轉載自《明報》 2020年4月20日

 

原圖:RT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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