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人治港與立法會議員資格
港人治港與立法會議員資格

本文作者為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顧敏康


「一國兩制、高度自治、港人治港」的構想是鄧小平先生提出來的,在香港一路實行了近23年,有成績,也有教訓。尤其是在港人治港的問題上存在重大誤區,必須加以澄清。

 

《基本法》第3條專門規定了港人治港的範圍:香港的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由香港永久性居民依照本法有關規定組成。這條規定非常清晰:第一,港人是指香港永久性居民,而不是一般香港居民;第二,治理機構是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第三,作為治理機構之一的司法機關不在規定內,因為考慮到普通法在香港的延續性,《基本法》允許外籍法官的存在。

 

必須嚴格執行愛國者治港

 

但如果將第3條的港人治港簡單理解為凡是香港永久性居民都可以參與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工作,那是不正確的。1984年6月,鄧小平先生指出︰「港人治港有個界限和標準,就是必須由以愛國者為主體的港人來治理香港。」「愛國者的標準是,尊重自己民族,誠心誠意擁護祖國恢復行使對香港的主權,不損害香港的繁榮和穩定。」由此可見,港人治港是由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愛國人士治港,而不是所有永久性居民都可以參與治港。

 

愛國者的三個標準看上去門檻不高,但要真正做到確實不容易。尤其是用這三個標準去衡量立法會的一些反對派議員,就可以發現鄧小平的港人治港構思沒有得到嚴格實行,結果是讓一些非愛國者借所謂民主選舉混入了立法機關。23年來,一些反對派議員的所作所為,已經證明了他們不是愛國者:歧視內地人、逢中必反,去西方國家告洋狀,乞求西方國家制裁香港,用「兩制」對抗「一國」,搞「港獨」,等等。

 

因此,重述港人治港的初心,通過人大常委會釋法理清《基本法》第3條的真實含義,十分必要,非愛國者可以在社會上繼續依法享受《基本法》規定的其他權利,但是他們不能參與立法會工作。這是一個必須篩選的工作,與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無關。

 

必須把好議員資格審查關

 

「誠心誠意擁護祖國恢復行使對香港的主權」,既是愛國港人的重要標誌,也是愛國港人遵守「一國」的義務。《基本法》第1條開宗明義:「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基本法》第23條要求香港自行立法維護國家安全。這兩個條文均表明,尊重國家主權,維護國家安全,是實行「兩制」的必要前提。

 

「誠心誠意擁護祖國恢復行使對香港的主權」體現在立法會選舉事務上,就是要求參選人事先簽署確認書,確認擁護《基本法》和効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等。

 

其實,確認書就是要求參選人簽署並承諾遵守香港《基本法》,尤其是第1和第12條的規定。譚惠珠女士最近說:不擁護《基本法》的人士禁止參選立法會議員,此說法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從過往確認書執行情況看,選舉主任如何把好關十分重要,不能採取堵少數、放多數的做法。要根據港人治港的標準,嚴格審查每一位參選人,決不能讓非愛國者通過資格審查關。政府也要把好選舉後的關,一旦發現議員違反確認書的承諾,構成虛假陳述罪,就要立即啟動追究刑事責任程序,而不是放任自流。

 

原文轉載自《信報》 2020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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