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回歸法治的時候
這是回歸法治的時候

作者:沁嫲

聲稱是「公民抗命」的「非法佔領行動」進行了40多天,高等法院上月中接連頒布三項禁制令,禁止示威人士佔領旺角及金鐘添美道中信大廈一帶道路後,似乎未見成效,有示威者依然堅守佔領大本營,無視法庭頒布的命令,不過隨着高等法院延長有關禁制令,且授權警方可拘捕妨礙執行命令的人士,香港社會現在應要回歸法治的時候了。

高院判詞仔得細細玩味

根據高院法官區慶祥頒布的判詞,除指出法治是本港的基石,是引領香港走向文明、安全及有秩序社會的最要根基,因此無論如何,答辯人亦應先遵守命令,再到法庭,按既定程序提出挑戰的理據;以及,指出有曾接受過法律訓練的領導人物,公開呼籲不用理會禁制令,這不但對法治造成嚴重衝擊,更會令公眾對法治有錯誤理解;還借用多個本地和外國案例,重申法律精神及其定義。

當中包括,高等法院法官夏正文(Hartmann J)於2010年審判律政司控訴海昇科技有限公司及其他人,有關「民間電台」營辦人無牌廣播而被檢控的案件中所說,「法治觀念意思在每名香港居民都受到有關法律約束及管理。(the concept of rule of law means that every resident of Hong Kong are governed by and bound to the operation of the law)」何富文大法官(Hoffmann. LJ)於1993年一宗涉及政府部門及私人機構的案件中,判詞提及,「法律不容許個人按自己意願或良心,去選擇遵從與否(……the law cannot allow obedience of its orders to be a matter of individual choice even on grounds of conscience)」。

此外,談到法庭頒布禁制令後,執達吏及警察執行命令的權力,區慶祥引述來自加拿大的案例,判詞表明「任何維持治安的人員都有權拘捕及拆除,任何維持治安人員合理懷疑及相信是,正在違反或已違法法庭頒布命令的人士及物件。(any peace officer be authorized to arrest and remove any person who the peace officer has reasonable and probable grounds to believe is contravening or has contravened the provisions of this order)」

警察的權利與示威者的義務

法治精神是香港的核心價值,若連最基本的核心價值都失去,香港社會還剩什麼優勢,可與亞洲其餘小龍一爭長短?雖說民主固然重要,但香港的法律真的是示威者口中所說的「惡法」,要推倒重來嗎?況且法治一旦被推倒,還有重來的機會嗎?撇除與政改相關的法律及程序,回看是次負責判決延長禁制令的高院法官區慶祥頒布的判詞,香港法例是有根據的,法官在判案及律師提供理據時,都經常會參考到本地舊有及外國案例,加上判詞已清楚列明警察執法的權力,示威者遵守法例的義務,因此相信示威者再也不能或不可以找藉口去違抗法庭的命令吧!當看到原本支持佔領的泛民法律界政客在高院頒下判詞後,也深深明白自己理屈詞窮而「轉口風」。大家就知道,違法佔領行動真的是時候結束了!

原圖:takungpao

(本文純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港人講地』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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