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是立法打擊假消息的時候
已是立法打擊假消息的時候

九個月的黑暴運動,令心智尚未被蒙蔽的香港人明白,假消息到底有多可怕。最可悲的,是接著而來的新冠肺炎疫情,假消息仍然是無日無之,更一度在社會上引發搶購日用物資潮。說得再簡單一點,假消息的最惡劣後果,就是引起恐慌、激發仇恨,社會最終因而動蕩不安,所有老百姓都會陷入箇中惡果。

 

今日香港,是否需要另立新法去處理引起社會不安及恐慌的假消息呢?散播假消息的,是否需要為自己的所作所為而負上一定程度的責任呢?筆者認為是需要的,畢竟散播謠言,從而造成社會不穩定,甚至其他難以預計的後果,本身就是罪大惡極。不若,就讓讀者們先看看兩岸四地的經驗,以讓將來的討論變得更實際和有意義。大家必須留意,日本、韓國、英國、法國、德國、馬來西亞等國家,都有規範假消息、假新聞的法例,只是基於篇幅所限,未能一一盡錄。

 

香港:

香港現行法例不是沒有限制假消息的安排,最大問題是「過時」!根據香港法例第228章 《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任何人使用電報、電話、無線電報或無線電話傳送任何其明知是虛假的訊息,旨在對他人造成煩擾或不便,或旨在令他人產生不必要的憂慮。

 

上述法例的最高刑罰可處罰款$1,000及監禁2個月,然而據2014年法庭的一宗判決,有關條文未必能處理網上發布虛假訊息行為。相信大家都看到問題所在,今日香港最普及的通訊方式是互聯網,而相關法例偏偏就不包括互聯網,也使有關法例形同虛設。再者,此法例的門檻過高,要求控方證明疑人發放「明知是虛假」的訊息,也要證明發放者「旨在對他人造成煩擾或不便」,或「令他人產生不必要的憂慮」。這種門檻,要入罪難若登天,絕對不能有效處理今日香港情況。

 

內地:

根據內地《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5條,但凡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可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以下罰款。

 

這法例是針對節情較輕的個案,形式有點像香港定額罰款的處分模式,對香港而言不太合適。

 

對於犯案情節嚴重者,內地一樣會安排公訴程序;根據內地《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二條,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若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述法例規定,若所散播的謠言、假消息,造成社會嚴重的後果,刑罰亦會隨之提高。這種原則,在以普通法為依歸的香港法院,其實也適用。筆者始終認為,將散播謠言、假消息的行為列作「絕對法律責任」類的罪行,是較合適的安排。

 

澳門:

澳門《傳染病防治法》第31條規定,在行政長官執行《傳染病防治法》第25條所定特別措施的執行期間,任何人意圖令居民受驚或不安,傳播與傳染病有關而其明知屬虛假的訊息,致使居民的正常生活受影響者,處最高1年徒刑,或科最高120天罰金。

 

香港和澳門的情況,不能直接類比,至少澳門已就《基本法》23條立法,而香港則尚未完成這個憲制責任。雖然如此,筆者認為仍值得參考澳門的法例,先處理抗疫期間的謠言和假消息,畢竟這是較易受香港人接受的切入點。

 

台灣: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五項規定,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可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0,000元以下罰鍰。另外,根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4條「散播不實訊息罪」,任何人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上述台灣法例的操作,較香港的可取。首先,檢方只需要證明,涉事者「散播」謠言,再根據法律原則去判斷是否屬於「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而最終是否入罪,由司法獨立的法院去裁決,比香港的法例要控方證明被告「旨在對他人造成煩擾或不便」明顯較合理。事實證明,台灣方面亦認同,在疫情期間必須更嚴厲打擊假消息,故此另設針對散播疫情謠言的法例,安排恰當。

 

隨便一看,原來兩岸四地中,除香港以外的地方都有相對較完善、用作阻止謠言散播的法例。香港在這方面,明顯落後地區和國際形勢,保安局對於假消息的散播,是否還要採取「隻眼開、隻眼閉」的態度,任由謠言所衍生的恐懼和仇恨,繼續每分每秒在香港市民間孳長呢?假消息對社會的危害有多大、會產生多少暴力事件,保安局難道還不清楚?

 

原文轉載自《AM730》 2020年3月24日

 

原圖:中通社、RT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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