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文章】刑不上黃絲
【獨家文章】刑不上黃絲

記得小時候打開報紙,揭到招聘廣告一版,總會看到一則則聘請「男司機」、「女秘書」之類,有些還附上特別要求:「18至30歲」、「無紋身」、「身高5尺5寸以上」、「身裁健碩,視力良好」、「樣貌娟好、聲音甜美」、「退休人士免問」、「需提交近照」……


直至1991年香港制定了《人權法》,1996年成立了《平等機會委員會》,這種廣告,從此消失。因為香港自此有了非常嚴格的歧視條例,開玩笑說一句「聘請女神」,都會觸犯歧視條例,更何況說什麼「豬扒」、「摩囉差」。


幾年前,我寫了篇文章批評港獨,題為「一場精神病人的起義」,顧名思義,是劍指那班搞港獨的人,文中全無提及精神病患者。然而這樣的文章,也被人入稟控告我觸犯歧視條例,可見此例之嚴,連提一句都會觸礁。


然而,今天一切我們以為嚴謹的法治已灰飛煙滅了,政治蒙蔽了理智和常識,令社會不斷湧現一幕幕雙重標準。


日前,長沙灣區議員李文浩在辦事處門外貼告示,寫著:「本辦事處不為任何藍絲提供服務,藍絲與狗不得內進」。記者就此事訪問李文浩,他直言:「我只服務投票給我的人,藍絲是一件物品,狗亦不是人,如果藍絲是人,那是你自己加上去的。」


有市民立即到平機會投訴,結果,平機會主席朱敏健回覆說:其言論不涉及現行歧視條例所涵蓋的範圍。


有了平機會的「加持」,各區黃絲區議員開始肆無忌憚了。公民黨深水埗區議員劉家衡也立即在辦事處門口跟風貼告示:「各位藍絲、狗要怪就怪(鄭)已完不爭氣,不能再為你服務,再見!」


原來,所謂的人權、所謂的平等,是那麼雙重標準。尋常百姓登段廣告聘請一位女秘書、男司機都叫歧視,但反對派大大隻字講明「藍絲與狗不得內進」竟不屬歧視,難道香港的法律,果真刑不上黃絲?


我就是不信。


ICAC《防止賄賂條例》中有一項叫「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當公職人員濫用職權、故意忽略或不履行職責,就干犯此罪。區議員是公職人員,領的薪金是庫房公帑,納稅沒分顏色,黃絲藍絲一樣要繳交,所以區議員的服務對象也沒分黃藍,如上述李文浩及劉家衡所言,明顯已觸犯普通法「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欠的只是市民到ICAC的舉報。


其實,政府也制定了區議員守則,講明區議員必須「廉潔守正、竭誠服務市民」、「確保行為操守良好,避免處事失當」、「執行職務須公平公正」,而操守指引更表明:「區議員必須謹言慎行,切勿做出任何有損個人誠信、公正、客觀判斷能力或履行區議員職務能力的事。」


拿著這份區議員行為守則,已足夠證據把上述兩議員DQ了。平機會不敢管,如果連民政事務局都不敢主動介入,這種「藍絲與狗恕不招待」的風氣肯定會在十八區遍地開花。


原圖:FB截圖、港人講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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