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問題,犯法解決;犯法行為,如何解決
政治問題,犯法解決;犯法行為,如何解決

泛民陣營的政治文宣,向來都優於建制派,近年更不斷向台灣取經學習。這些政治花招手段,更加玩得出神入化,例如最近針對警方清除部分道路的路障,就提出「政治問題,政府解決」的口號,指摘警方清場。警方夾在「佔中」和反「佔中」的中間,頗感委屈。有警方高層私下表示,以旺角為例,警察其實只是清除一小部分路障,仍然留有路面予「佔中」人士,可以說是對「佔中」情至義盡,但結果還是招來近萬名示威者包圍警方。究竟提出「政治問題,政府解決」的「佔中」人士有沒有基本的邏輯思維,有沒有基本的事實認知和判斷?

泛民策動「犯法綁架政治」運動

無論是用什麼政治教科書的定義,政治行為的大前提都是必須合法。選舉是政治行為,議會內論政是政治行為,議會以外論政也是政治行為。再走遠一點,依法進行的抗議、遊行示威也是政治行為,但拿竹枝去撬立法會大樓的玻璃幕牆、用電動輪椅去撞立法會的大門,那就不是政治行為。霸佔道路、竊取政治公物、私築路障,這些「佔中」的行為,隨便就觸犯了一二十條法例。無論從「佔中」發起人的口中,還是在「佔中」展現的事實,都說明了人大在8 月31 日的決定所引起的反應是政治問題,包括泛民在內的「佔中」運動發起人,就是以犯法行為來回應,甚至希望用犯法行為來解決。所以我們現在是面對兩個問題,一個是政改普選行政長官的政治問題,一個是「佔中」的犯法問題。整個泛民用犯法手段來綁架了政治問題,本質上就是違了法,用錯誤的手段來處理政治的問題。

面對泛民策動的「犯法綁架政治」運動,政府必須分開處理,政治歸政治,犯法歸犯法。政府已經一再強調,會用一切手段去解決普選的爭議去達到2017 年普選行政長官。而對於「佔中」的違法行為,也以最大的容忍態度來處理。但容忍不可能無休止,無限期地拖落去,到最後,犯法的行為,只能以執法來解決。

當然,也會有人辯稱,這些「佔中」的行為,是由政治問題引發,所以實際是政治問題。這種狡辯如果講得通,那什麼犯法行為也不是犯法行為。社會上存在種種分歧和矛盾,大至政治權力分配、城市發展規劃、徵稅收費、醫療制度改革、助老扶貧;小至夫妻不和、兄弟爭產,這些矛盾分歧,可以說是無日無之。在文明社會,我們都會贊成用商討溝通的人際或政治手段解決,真的解決不了,那就只有對簿公堂,以法律手段解決。無論事出何因,一旦離開合法的範圍就是犯法,犯法就是犯法!

公義口號只是心靈慰藉

其實提出「政治問題,政府解決」的「佔中」人士也有點心虛,為求彌縫,就提出「公義」和「香港未來」等口號,讓參與「佔中」的人士得到一些心靈慰藉。讓他們相信,他們犯法,是為了「公義」,是為了「香港未來」。

說到底,現時所爭,不過是行政長官的提名辦法,和所謂「公義」和「香港未來」完全沾不上邊。如果提名委員會提名2 至3 名候選人再交香港人一人一票普選行政長官是不公義和沒有未來的話,那香港過去170 多年的歷史也不存在。就算存在,也是完全沒有公義的存在。維多利亞港是不公義,獅子山也是不公義,獅子山精神也是不公義,那群香港人為何還要攀上獅子山去掛布條!

在過去數月,個人在本欄不斷向提出所謂國際標準的人士質詢,什麼是國際標準。美國4000 多萬公民被剝奪競選總統權利(當然也不可能被提名),兩黨制下讓民主共和兩黨完全壟斷總統選舉。在內閣制下,像英國和日本等國家,選民根本無法直接選出政府首長,總理更替也近於私相授受,馬卓安取代戴卓爾夫人也沒有得到英國國民首肯。凡此種種,都存在國際的政治制度之內。人大框架的行政長官普選提名門檻的確是比較高,這是事實,但國際上門檻高的提名比比皆是,和所謂公義不公義,有未來和無未來,根本全無關係。

「佔中」為禍之深,論者已多,在此不再一一重複。香港目前唯一出路,是「佔中」發起人、學聯、學民思潮和各泛民政黨首先表態支持結束,並且坐言起行,以身作則,馬上自行撤離現場,這是讓香港可以止血療傷的最佳方法!

原文轉載自《明報》2014年10月28日

原圖:ntdtv

(本文純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港人講地』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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