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為立法會議員葛珮帆
近來有團體到終審法院示威,抗議法官判案有失偏頗。特區政府、大律師公會及律師公會,齊發聲明譴責示威人士向法庭施壓,大律師公會更警告這樣做有機會構成藐視法庭罪。
香港法院一些案件的判決引起社會爭議,市民對此紛紛表達意見,部分有關批評法官判決的言論,更掀起社會廣泛討論,並帶出兩個重要議題:究竟法官是否不能被批評?批評法官的判決是否有機會構成藐視法庭罪?
抨擊判決藐視罪過時
關於第一個議題,在案件審判期間,批評法官可能有藐視法庭之嫌,因為會影響審判中的案件及被告,但當案件終審完畢,批評法官不僅是法治社會公眾的言論自由,也是對司法進行有效監督之所需。香港法治源於英國,英國的法官可以批評,為什麼香港卻不可以?法官也是人,也會犯錯誤,當然可以批評,「防民之口,甚於防川」,如果堵住公眾悠悠之口,禁止批評法官,只會弄巧成拙,引來更多質疑和批評。然而,筆者認為批評是可以,但人身攻擊及辱罵法官等行為卻有威嚇成分,既不合理亦不可取。
英國法學的一代宗師,已故大法官丹寧勳爵(Lord Denning)早於1968年在R v Commissioner of Police的案件上已清楚指出:「我們永遠不會利用藐視法庭的司法權,來維護我們自己的莊嚴,亦不會以此來壓制批評我們的聲音。我們毋懼批評,亦不抗拒批評,因為這涉及更重要的原則;就是言論自由。每一個人都有權對法官作出評論,甚至出位的評論」。該判詞已被英聯邦國家廣泛引用成為一個指導性判詞。特區政府大律師公會及律師公會想必對這案例也有深刻認識,但卻出聲明譴責示威人士抗議香港法官判案偏頗,令人匪夷所思。
宜效英設量刑委員會
關於第二個議題,在西方民主國家,批評法院判決和法官的「藐視法庭罪」在實際司法運作中已經過時。英國上議院法庭在1985年的一宗判例中表示,中傷法院的藐視法庭罪「幾乎可說是過時而應作廢的」(virtually obsolescent)。加拿大上訴庭法官高理(Cory)曾說:「法庭不是溫室之花,遇到批評和爭議就枯萎。」
陳弘毅教授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理念、實施與解釋〉曾討論「公正評論」不對法院構成惡意中傷時指出:「『公正評論』原則的宗旨何在?終審法院認為,它在於保證人們可自由討論公眾關心的事情,只要有關意見是評論人自己真正持有的(而不是他自己也不相信的)和事實根據的,都能暢順地發表,毋須因誹謗而要負民事責任。」因此,抗議團體被大律師公會扣上「藐視法庭」帽子,此說出於受訓於英國普通法的司法界人士之口,豈非咄咄怪事?
然而,近年來在世界各國刑事司法領域,人們愈來愈關注量刑的平衡及公正性。2010年4月6日,英國量刑委員會(The Sentencing Council)根據英國2009年死因裁判官及司法法案第四條正式成立,作為一個「負責對所有刑事犯罪制定量刑標準的機構」,量刑委員會的指導意見對各級法院法官的量刑具有約束力,除非指導意見與法律公正性相違背,否則各級法院法官「必須遵守」,而不是「考慮」指導意見。此外,該委員會由法律界及非法律界人士組成。
既然英國已設立量刑委員會來指引法官量刑標準,香港又怎可停留在殖民地時期的「法官高高在上」呢?因此,香港可參考英國及其他普通法地區,設立一個由法律界及非法律界人士組成的「監察司法委員會」,向法庭建議針對某類刑事案的量刑指引,增加法律本身認受性及司法系統公眾的參與度。
原文轉載自《信報》 2020年1月8日
原圖:RT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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