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應客觀報道警員執法
媒體應客觀報道警員執法

本文作者為香江智匯秘書長顧敏康


香港暴亂已持續近7個月,從一處、幾處騷亂到遍地騷亂,從毀壞公私財物、破壞交通到故意傷人和鬧出人命,暴力示威者近同恐怖分子。社會安寧岌岌可危,市民和企業得不到應有保障,經濟下滑、失業率上升。香港迫切需要平息暴亂,也希望媒體發揮正能量作用,不要再誤導大眾,推香港入深淵。

 

誤導之一:警員使用暴力

 

「暴力」是個貶義詞,暴徒使用暴力是違法犯罪行為;警員使用武力是合法行為,因為這是法律賦予警員的執法權力。把警員使用武力等同暴力,是一種混淆是非的說法,不僅對冒着生命危險執法的警員不公平,也助長了暴徒的囂張氣焰,使他們在違法犯罪道路上愈走愈遠。

 

同樣,說「以暴制暴」也是不恰當的,因為混淆了警員執法的正當性。

 

誤導之二:警員應使用對等武力

 

沒有違法暴力,警員就不會使用武力。在一般情況下,警員使用武力的程度取決於暴徒使用暴力的程度。但為了遏制暴徒,甚至抓捕罪犯,警員不可能一直使用低度武力。所謂警員應該使用對等武力,就是企圖束縛警員手腳,令警員不能有效執法。

 

誤導之三:警員也不能蒙面

 

《禁蒙面法》出台後,媒體質問警員為什麼可以蒙面?認為既然非法集會者不可以蒙面,那麼警員也不可以蒙面。《禁蒙面法》是為了防止違法犯罪者掩蓋身份,逃避法律制裁。警員蒙面是為了保護他們及家人的人身安全,防止罪犯報復,符合公共利益。(編按:《禁蒙面法》已因被判違憲失效。)

 

誤導之四:便衣警員執法前要出示委任證

 

警員便衣執法,就是為了更好地抓捕違法犯罪者。便衣警員在抓捕過程中,為了控制罪犯,只能先口頭表明警員身份,一旦控制罪犯,當然可以出示委任證。媒體無權要求警員在抓捕罪犯過程中先出示委任證,也不能因此阻擾警員執法。須知,阻擾警員執法,完全有可能因阻差辦公而觸犯《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構成犯罪。

 

誤區之五:警員不可開槍

 

《警員通例》第29章「武力與槍械的使用」規定:(a)保護任何人,包括自己,以免生命受到威脅或身體受到嚴重傷害;或(b)執行拘捕有理由相信剛犯了嚴重暴力罪行及在犯該等罪行後企圖逃避逮捕的疑犯;或(c)平息騷動或暴亂。是否開槍,警員應該按照通例進行合理判斷。

 

媒體要避免立場偏頗

 

是繼續讓香港走向沉淪,還是幫助政府平息暴亂,這個是擺在媒體面前的嚴峻問題。政府當然應該憑藉智慧和勇氣解決問題,媒體也應該反省自己的偏頗立場,而更重要的是重新建立社會對媒體的信心。

 

媒體出現對警員的種種誤導,應該有許多原因。至少,媒體要改變自己對警員的偏見,在報道有關事件時要謹慎用詞,而不應該產生明顯的偏向。例如,香港明明發生暴亂犯罪,媒體報道時卻將暴徒輕描淡寫成了市民;變成了警員與市民爭吵或衝突。港台在報道12月22日香港大會堂前警員執法時,把暴徒襲擊警員、向警員扔水瓶等的行為描繪成「還擊」,令人感覺警員是在主動使用武力。難怪警方要向廣播處處長發信,要求其責令港台澄清事實了。

 

原文轉載自《信報》 2020年1月4日

 

原圖:RT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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