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化法官聘任機制 確保司法系統中立
優化法官聘任機制 確保司法系統中立

本文作者為立法會議員盧偉國


立法會近日通過了委任岑耀信為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及委任潘兆初為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我們應該藉此審視一下本港資深司法人員任命的憲制安排及程序。

 

香港《基本法》第八十八條規定,香港的法官是「根據當地法官和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組成的獨立委員會推薦,由行政長官任命」。在實際運作層面,該獨立委員會即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第七十三條第(七)項亦訂明,立法會的職權之一,是「同意終審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

 

終審法院是本港聆訊民事和刑事上訴案件的最終上訴法院,其審判庭通常由五名法官組成,包括首席法官、三名常任法官,以及一名非常任法官。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非常任法官的人數最多為三十名。現時設有兩份非常任法官名單,合共有十八名非常任法官,其中四人為非常任香港法官,十四人為非常任普通法法官(岑耀信勳爵的任命獲通過後,將增至十五名)。

 

非常任普通法法官通常須每次來港四個星期參與終審法院審理案件,但實際上卻可能須面對某些限制,因為他們均須處理各類專業事務以至個人事務,假如精於某個法律範疇的法官未能來港參與終審法院審理案件,則有關案件的排期便可能要押後。

 

為了確保終審法院有效運作,在合理時間內審理上訴案件相當重要,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亦同意非常任普通法法官的人數應予增加。

 

暴力刑案積壓負荷嚴重

 

然而,近年司法機構在招聘原訟法庭及以上級別法官持續出現困難,立法會早前剛審議通過《二○一九年司法人員(延展退休年齡)(修訂)條例草案》,主旨之一是將原訟法庭及以上級別法官的法定退休年齡,由六十五歲延展至七十歲。同時,維持現有酌情延長各級法院法官及司法人員任期至超逾法定退休年齡的安排,具體而言,終審法院法官可延長兩次,每次三年。

 

即使落實酌情延展退休年齡安排,也只能部分解決司法人手的短缺。違法暴力以至動亂等刑事訴訟案件的累積已給司法系統造成嚴重負荷,當局須要考慮全面優化法官聘任機制。

 

如前述,目前設有兩份非常任法官名單,當局是否可以適當增加既受過普通法訓練、又較為熟悉《基本法》和本地社會情況的非常任香港法官呢?至於非常任普通法法官,推薦委員會過往的推薦人選只來自四個普通法適用地區,即英國、澳洲、紐西蘭及加拿大,而亞洲行普通法的地區如新加坡及馬來西亞等地均是以華人為主、中西文化薈萃的社會,與香港具有不少相似之處,日後是否可以將新加坡及馬來西亞等地的法官也列入考慮範圍呢?

 

設機制監察增推委會成員

 

同樣須重視的是,如何提高市民對整個司法系統的信心呢?近年一些法官對某些刑事訴訟案件的判決往往引起社會廣泛爭議,而近期在反對修訂《逃犯條例》引發的社會動亂中更有法官匿名作高調的政治表態,令不少社會人士嘩然,對相關法官日後在處理反修例案件時能否保持中立性及專業性,難免打了一個很大的問號。

 

司法機構是否會完善現有機制,以避免或制止類似情況再次發生,以及令涉事法官迴避處理相關案件?我們經常談論如何加強監察政府官員,或監察立法會議員,長遠而言,當局也應該回應社會的關注,設立較客觀公正的機制以監察各級法官的表現。

 

另一個受關注的議題是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組成。該獨立委員會目前由下列人士組成: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主席)、律政司司長及七名由行政長官委任的其他委員,包括法官兩名、大律師及律師各一名,以及三名與法律執業無關的人士。是否可以適當增加推薦委員會成員,以便在考慮資深司法人員任命時可了解更多不同意見?值得當局思考。

 

原文轉載自《星島日報》 2019年12月07日

 

原圖:RT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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