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為言論自由行行政總裁黃永
本月底就是區議會選舉,也許拉票活動太頻繁,所以很多人已忘了今次選舉並未出現如某些輿論所預言的「大規模政治DQ」——而最矚目亦是唯一個案,就只有黃之鋒不能參選。
黃之鋒被DQ 民情反彈甚微
留意此案矚目之處卻並非黃之鋒本人:皆因許多人認為他被取消資格乃意料中事,加上其他泛民中人由於能全數入閘,大家似乎都忙着自身選情,無暇兼顧亦欠落力聲援。故整體來說,民情因此單一DQ事件而反彈的效果甚微。
真正矚目焦點,反而是確認黃之鋒參選資格期間,南區區議會選舉主任竟然臨陣易帥:原先負責南區的選舉主任因病告假。事件反映不太高級的中層政務官,在選舉政治操作中,原來可以有如此大的權力和自主空間——假如官員沒有野心、不博升職,安分留在首長級第二級而接受月薪「停留」在171,200至187,150元水平的話,不論本身的政治取態、立場、法律觀點為何,只要她/他不想親自操刀惹麻煩,便可索性告假,哪怕是局長甚至是特首有所要求,其實也拿這位選舉主任沒辦法。
建公平制度 選舉主任須熟基本法
留意以上分析並不是針對今次南區的情況,我們亦不能確認相關官員的病情到底有多嚴重,以至完全不能應付選舉主任之工作。眼下值得思考的重點,其實是過去一直有泛民議員指「低級政務官對當局來說較易控制,故此可輕易施壓DQ」的說法,原來也不是如他們說得那麼容易——畢竟AO也有主觀意志,加上從權術的角度看,正因低級政務官沒甚麼可以輸(即nothing-to-lose),所以才更難以駕馭。
何況選舉主任全部都是地區民政專員,他們的直屬上司乃民政事務總署署長,再上面則有民政事務局局長,該局根本就不用直接為選舉負責,故此要政制事務局局長「隔空」管理,可想而知有多麻煩。
因應上述發展,近月開始有人建議,應當把「選舉主任」此崗位或其相關職能,移送到政制及內地事務局處理,也就是由局長以問責官員身份處理,體現政治問責。但這建議的最大問題,是問責官員一般既有野心亦有所求,而且他們跟政務官的最大分別,是不用抱持官僚那種政治中立,換言之「DQ局長」絕對有權作不折不扣的政治「篩選」,到時爭議只會更大。
縱然坊間有聲音認為不該對候選人作絲毫政治篩選,但「推動港獨者不可參選」這個原則,估計亦未至於有大部分港人反對,而關鍵只在於確認參選資格的機制是否公平這點。
事實上,上屆政府開始由本身是地區民政專員的官僚來執行DQ決定,明顯是急就章而不理想。既然目前低級官僚可以因為任何原因,託詞告假來拒絕執行此職務,但讓問責高官負責,似乎又有太大政治風險,從解困角度出發,最直接的答案,應該是由熟悉《基本法》的專家團隊,擔當全港各區的選舉主任,從法律觀點作主要考量,並統一各區的參選資格標準——這樣才可以建立一套具備誠信的制度。
四中全會反映 現有制度不足
說到「制度」,我們也必須留意,盡管區議會屬於層次相對較低的議會,但評核參選資格本身,卻茲事體大,事涉國家安全(不容推動港獨)——這個看法亦解釋了為何部分建制派雖然盡力醞釀延後區選,但由於展現「一國兩制如常運作」亦是茲事體大的國家重點信息,意思大概就是:由於不能讓分裂國家的勢力得逞,所以區議會選舉不會有所退讓,按照原定計劃在11月24日進行,並預留後備日子,以防萬一。
建立國家安全制度,同時也是上星期剛結束的中國共產黨第十九屆中央委員會第四次全體會議(簡稱「四中全會」)對特區的指導原則,即「必須嚴格依照憲法和基本法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實行管治,維護香港、澳門長期繁榮穩定。建立健全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而這兩句當中,「建立」二字尤其可圈可點,意思為大規模、大動作,也就是不像某些輿論所言,只聚焦《基本法》23條立法此單一事項,特別是澳門10年前就通過了《維護國家安全法》,故四中全會所指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必定是指發展更大型的國家安全體系,亦可能包括一些新的執行部門。
同時,「建立」也包含了批評現存制度有所不足的意思,也就是目前那些跟國家安全相關的法律和措施,並不能應付當下需要——這有可能是指由小至「選舉確認書」到大至《緊急法》,對中央來說,已經統統不管用,所以才要建立一套新制度、新機制。
國安概念 須與日常生活掛鈎
不難想像,以上想法會觸動許多香港人的神經,但與其惶惶不可終日,更有意義的是及早準備,包括估計受影響的範疇——事實上,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早於2015年已經表決通過了《國家安全法》,其中有11個領域跟「國家安全」這個概念直接有關,包括:政治安全、國土安全、軍事安全、經濟安全、文化安全、社會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生態安全、資源安全、核安全。
篇幅所限,以上各範疇未能在此逐一分析。總括而言,目前中央的國家安全概念已經與日常生活掛鈎,把這種想法套進特區,跟國家安全的相關立法,肯定不止和保安局有關(政治安全、軍事安全),而很可能包括發展局(國土安全)、財經事務及庫務局(經濟安全)、民政事務局(文化安全、社會安全)、商務及經濟發展局連同創新及科技局(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環境局(生態安全、資源安全、核安全)等等——由於目前立法會進度緩慢,中央打算如何迅速在香港建立相關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必然是區選過後必須密切留意的重點
原文轉載自《經濟通》 2019年11月4日
原圖:中通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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