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為音樂教育事業家高松傑
筆者是一名香港青年護旗手,在過去暴徒將訴求變質,污損國徽,不斷侮辱國旗,挑戰國家主權,危害一國兩制。身為中國人,筆者多次聯同一群青年朋友冒生命危險發起「守護國旗行動」,不惜一切保護國家的尊嚴。
早前筆者從媒體看見一名暴徒在沙田踐踏國旗並棄於城門河裡,但沙田裁判法院僅判罰200小時社會服務令。全城嘩然,以筆者認知的法例,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國旗,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3年。
筆者對法官就青年人而輕判是理解的,但卻與法例列明的刑罰明顯有很大的差距,此輕判亦造就了一個很差的案例。國旗代表一個國家、國民的榮耀,是莊嚴、受尊重的,如果人人也參照輕判的案例故意犯法,這樣為什麼訂立法例的罰則?法官的職責是依法判決,就案件的判罰明顯有很大差距,犯了大錯。
另外,此判案是否存在雙重標準?侮辱國旗及拋國旗下海判200小時社服令,但塗污美領館被控一項刑事毀壞罪,最終判監4周。代表法官尊重美國但對中國不尊重?重要事情筆者講三次,國旗代表一個國家、國民的榮耀,侮辱國旗亦等如侮辱全球華人,如果只僅僅判決社會服務令,除了筆者不服抗議外,必定引起公憤,全球華人也必定會聲討。所以筆者就以上兩點,強烈要求爭取公義,懇請律政司為民上訴,重新量刑,還一份尊重於國家、還一份公義於香港市民。
原圖:RT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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