聶德權樓花事件 行為失當須講證據
聶德權樓花事件 行為失當須講證據

本年度的《施政報告》,放寬首置按揭門檻,預言會令樓市的升值潛力大增,適值政制及內地事事務局局長聶德權在《報告》公布前新增申報兩個住宅樓花,被質疑「偷步買樓」受惠,激盪起政海波瀾。

 

身兼行政會議官守成員的聶德權在《報告》公布前兩周更新利益申報紀錄,加入兩個位於深水埗的住宅樓花,他報稱涉事單位業權全數由家人擁有,他及其家人並沒有因《報告》及相關房屋政策而有任何得益。

 

但有議員卻認為房屋政策屬重中之重,而他身處施政權力核心,即使沒有直接參與制定,也理應預早知悉。

 

5大原則 須嚴肅妥善跟進

 

一切爭議便從這種「理應」開展,捕風捉影的「篤灰」流言,完全凌駕程序正義和證據事實。聶德權在事件中有否牴觸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的基準?可依據終審法院於2005年時的5項原則作裁斷,其中的頭兩項屬程序規範,其餘的考慮點,「理應」包括:第一,官員投資必含利益輸送?

 

行政會議實行集體負責制,但聶德權只是其中一名官守成員,並非主管房屋政策的官員和最終的決策者。不排除他在討論過程中有機會預聞部分政策內容,但大量證據顯示,「前廉署時代」已經終結,再難由個別人士獨力主導或干預,甚至「利益對價」、利益輸送的情景亦已不再。

 

第二,凡買樓必屬偷步,並且只賺不蝕?只要不是非法竊取房屋政策資料,並且依法完成利益申報,能稱得上是「偷步買樓」?新按保只適用於現樓單位,但若是搶先買樓花,又如何?況且,樓花和現樓的價格會因時、因人、因地和因項目而有升有跌,甚至負資產,更無證無據就一口咬定「偷步買樓必賺大錢」,太離地了!

 

第三,投資物業經驗豐富,但能靠政策短炒獲利?聶德權及其家人早於上世紀開始投資物業單位,最新的利益申報表亦登錄了其8個分處香港、內地、英國的住宅物業。有評論指,他們的投資手法並不進取,無論物業是否賺錢,一般都會持貨數年甚至十年才脫手,如此穩健,怎會靠消息或新政策去短綫炒賣,有關指控有待更多證據去支持充實。

 

第四,「辣招」不減辣,「偷步」不夠交稅。「辣招」的威力遠勝「偷步買樓」,只要「辣招」一日不「減辣」,「偷步買樓」只會為庫房打工,利錢大減。試問一個高薪厚職的公職人員還會大費周章,不惜違法和倒貼,去承擔風險和「餘辣」?

 

第五,「小甜頭」也要嚴肅跟進。作為問責官員,面對公眾對行為不當罪行的關注和質疑,即使只是「小甜頭」,也要嚴肅和妥善跟進,避免同類事件再次發生。

 

原文轉載自《經濟日報》 2019年10月29日

 

原圖:RT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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