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為言論自由行行政總裁黃永
自今年3月一名28歲的澳洲人在臉書直播他在紐西蘭肆意射殺之後,澳洲政府在監控互聯網和社交平台方面的法律大幅收緊,甚至可以視為在訂立新法規的層面上「領導」西方國家。就在香港政府宣布以《緊急法》訂立《反蒙面法》,繼而迅即有陰謀論者散播「可能就快封網」的謠言之同一天,一個由澳洲引申到歐洲,並將會影響全球社交網絡內容的案例,悄悄然由歐洲法院(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頒下判詞。
事件起於澳洲綠黨前黨魁Eva Glawischnig-Piesczek之誹謗案:她基於臉書有留言指她是「信奉法西斯主義政黨的黨員」(實際上綠黨的政治立場一向被形容為中間偏左)及「污穢的叛國者」(lousy traitor),入稟控告臉書,繼而在澳洲法院勝訴之後,再要求Facebook在全球的層面刪除相關留言。
然後上星期歐洲法院頒下判詞,確立只要歐盟的28個成員國其中之一的國家級別法院認為,某網絡平台的內容屬於誹謗或非法(如散播仇恨言論),相關平台便有可能被強制要求在全球移除所有與該言論有關的帖文。
由於歐洲法院乃歐盟法域內處理這類案件的最高級別司法機關,所以上述判令乃終審裁決。
狠批歐法院干預言論自由
Facebook當然表示極度不滿,更狠批歐洲法院干預別國內政與言論自由;而朱克伯格則指「這是一個令人非常不安的法庭先例」。至於科技業界和傳媒學者則普遍認為,這回歐洲法院的「大動作」,無疑是要在監控互聯網方面奪回話語權和主導權,逐漸放棄長久以來「由業界自我約束以適應世界各地不同法律」的規管範式,並透過法庭命令強制在全球所有介面刪除,即間接要求世界各國跟循由歐洲訂立的黃金標準。
事實上,歐洲法院在9月底就「被遺忘權」(right to be forgotten)也訂下關鍵案例。當時裁定的結果則跟以上判決相反:雖然歐洲人民有權要求搜尋器(涉案的是谷歌)刪除「年期較遠和跟公眾利益無關」的個人私隱的超連結,但需要刪除的範圍僅限於歐盟28個成員國而不用全球移除。
當時歐洲法院的主要理據是被遺忘權並非絕對權利(not an absolute right),而這亦是終審裁決。
換言之,歐洲未來的網絡監管方向,很可能只會放在如何就誹謗或散播仇恨言論訂立更具體及針對性的新例,並可預期這些新的成文法跟普通法法域的案例之間的法理爭拗,亦會大幅增加,故此一眾科技龍頭企業為免犯法而增加經營成本,必定會推出有更多透過人工智能的監控和自動移除措施。
原文轉載自《信報》 2019年10月9日
原圖: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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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s Ch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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