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為國藝娛樂主席兼創辦人冼國林
我記小五的時候老師出咗一篇好深嘅題目俾我哋作文:「自由是什麼?」當時好多同學都認為自由嘅意思即係自己鍾意做乜就做乜,但係我就認為自由係應該有一個限制,大前提就係唔可以影響到他人或者傷害到他人。好好彩當時果位老師好正氣,畀比我最高分。到今日我嘅見解都仍然無變。
今日社會出現好多不同名目嘅自由;言論自由、新聞自由、學術自由、 編採自主等。但係就係因為「自由」這個名詞,令到好多人有一定嘅誤解,或者被刻意曲解,特別係新一代。
任何人都有權做自己鍾意做嘅嘢,但大前提一定係唔可以傷害到他人或者影響到他人嘅正常生活。例如,一個人喺佢自己屋企內享受音樂聽流行曲係佢嘅自由,但係如果佢聲浪過大影響鄰居嘅安寧生活就超越咗自由嘅範圍。法律上有一種叫做「侵擾」(Nuisance) 的罪行去規範呢啲行為。
言論自由是指每一個人都有權利去講佢自己鍾意講嘅嘢,別人無權干預。但係如果佢講嘅說話內容有誹謗他人或煽動他人犯罪,佢就會是誹謗同埋刑事教唆等罪行。同樣,新聞自由如果超越某個界線,例如虛報新聞、煽惑、誹謗,都要受到法律及專業標準的規範。所以編輯自主同樣應該受到限制。
學術自由係指每一個學者有權喺佢嘅學識範疇發表不同的意見。教學自主係話一個辦學團體有權去選擇佢哋嘅管治方式而不受干預。但係兩者都同樣有一定限制。例如一個法律教授喺課堂以外、以專業身發佈一啲不合法嘅言論,曲解法律嘅定義,甚至鼓吹違法,咁樣就唔符合學術自由嘅原則。更嚴重嘅就係如果呢位法律教授喺上堂嘅時間或者喺學校範圍內,刻意鼓吹一啲唔正確嘅法律思想,學校方面就唔能夠以教學自主或者學術自由去縱容類似事件發生;如果學校為咗避免麻煩而用教學自主、學術自由做擋箭牌,而不採正確措施去阻止,這是一種不負責任嘅態度。一間學府如果出現上述情況嘅話,有關嘅政府部門係有責任介入、糾正不正確情況。因為呢間學校已經唔係正常去行使佢嘅所謂教學自主。
法律嘅存在就是為咗保障大眾市民權利免受侵害而去規範每一個人的行為。政府的責任就是當有不正常行為發生時出手干預以免惡化。
當大家正確了解「自由、自主」並非可以爲所有欲為的時候,就應該知道當社會彌漫曲解情況而影響到社會安寧的時候,政府及有關當局是責無旁貸出手去撥亂反正。
另外,教育當局亦應該在學校教材上加入一些正確訊息,以免年青一代對「自由」有所誤解。今天社會如此動盪,係與同年青人誤解「自由」有必然嘅關係。
原圖:rt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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