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黨法律界立法會議員郭榮鏗,本月21日在《明報》觀點版發表題為〈該如何追查湯顯明〉的文章。綜觀內容,郭議員提出多項論點,解釋他和工黨立法會議員何秀蘭,在立法會大會提出成立專責委員會調查「湯顯明事件」是有實質意義和需要,亦質疑反對成立專責委員會的議員均屬「混淆視聽」。
筆者認為,郭議員作為立法會內法律界代表,理應對法律有較深入認識、從而教導市民準確分析法律觀點,然而閱畢其文,卻令筆者不禁懷疑其觀點是否切合他代表的一眾法律界人士對法律的理解,並似乎有以下誤導成分:
似乎有以下誤導成分
(一)郭議員理應知道,「湯顯明事件」經傳媒廣泛報道後,多名政客都紛紛湧到廉署舉報,當中更包括郭議員所屬的公民黨。郭議員理應知道,根據《廉政公署條例》第12條,廉署「一定要」依法立案調查。事實上,廉署及律政司都已發表聲明,會就「湯顯明事件」進行全面的刑事調查,包括是否有人違反《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和《防止賄賂條例》。
(二)作為一名擁有專業資格的大律師,郭議員應該明白,當事件涉及刑事和民事調查,一般而言都是先完成刑事調查,原因就是要確保不會破壞刑事調查,以致造成不公平審訊。作為專業大律師,郭議員到底有否想過,立法會專責委員會的工作是有可能影響到刑事調查工作及受查者獲公平審訊的權利?公民黨一方面向廉署舉報要求徹查,另方面在立法會要求成立專責委員會去調查同一件案,是否自相矛盾?
(三)現時立法會的專責委員會並無傳召證人或文件的權力,屆時若湯顯明拒絕出席,社會事實上亦不應予以譴責,皆因跟你和我一樣,湯顯明亦擁有保持緘默的法律權利。在此情下,所謂的專責委員會,既無法律權力,亦無調查貪污的專業知識,最終頂多是一場浪費公帑的「政治騷」,不可能有實質的調查結果。審計署在事件過後,或應考慮審核這個所謂的專責委員會,衡工量值,看看浪費了多少公帑!
(四)即使專責委員會獲賦予動用「尚方寶劍」,即動用《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特權法)的權力,但筆者對是否真的可以強迫一個正接受刑事調查的人,在會議上坦誠交代一切細節抱有疑問,尤其是他的證供,甚有可能不利自已和令自己入罪。筆者並非律師,但相信特權法的目的,應主要用作保護告密者和證人的權益(whistleblower protection),例如下級要作供頂證上級時,證人的言論可免受追究和不受干預。
受查人保持緘默和接受公平審訊的權利,正是刑法中兩大核心理念,對於立法會運用成立專責委員會去影響受查人上述兩方面的法律權利,筆者甚感疑惑和不解。
反對成立專責委會議員 並非杞人憂天
社會對去年國慶日發生的南丫島海難應該記憶猶新,事件中兩名船長已被刑事檢控誤殺罪,將要到高等法院在陪審團面前應訊。由於兩人早前都被特權法傳召到調查海難的專責委員會作供,兩人的證供和研訊過程都已被傳媒大篇幅和廣泛報道。
在此前提下,我想問問郭議員,撫心自問,如他作為兩位船長的代表律師,他可否百分百肯定告訴兩名被告,他們一定可以獲得絕無偏見和絕對公平的審訊?作為代表律師的他,又會否考慮到被告在海難調查委員會研訊期間,被迫作出對自己不利的證供,被傳媒廣泛報道後,極有可能影響陪審團的觀感,令被告不能獲得公平審訊,以此為由,要求法院終止一切審訊?
筆者認為,反對成立專責委員會的立法會議員的憂慮和關注,並非杞人憂天,而是實在有可能影響刑事調查。由是觀之,混淆視聽者,並非反對成立專責委員會的議員,反而是推動成立專責委員會的郭議員本人!
原文轉載自《明報》 2013年5月29日
圖:etnet.com.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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