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徒連串罪名 最高可囚終身
暴徒連串罪名 最高可囚終身

最近反對陣營的示威者愈加激進,暴力不斷升級。即使在警方在公眾安全的考慮下,拒絕發出遊行集會的「不反對通知書」,仍有大批示威者在上週末以各種牽強理由,在港島街頭非法集會。當日亦一如警方所料,非法集會再次演變成暴力衝擊,有激進示威者肆意破壞立法會及政總設施,又與警方起激烈衝突。有示威者向警方多次投擲具顯著殺傷力的汽油彈,更有人在灣仔鬧市以焚燒雜物築起一道「火牆」火舌衝天,可見暴力示威者的行徑已嚴重危害公共秩序,以及執法者的生命安全。事實上,此等縱火、刑毀、襲警,以及無視警方「反對通知書」的行為,均屬香港法例中的嚴重罪行。


縱火刑毀 可處終身監禁


根據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條,任何人無合法辯解而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即屬犯罪。而用火摧毀或損壞財產而犯以上條文所訂罪行者,則須被控以縱火。根據《條例》第63條,任何人犯第60條所訂的縱火的罪行,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終身監禁。


參與被禁止集會 可招刑責


事實上,示威者參與一場受警方反對的遊行及集會,其行為本身已有機會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根據《公安條例》第9條,警務處處長如合理地認為,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而有需要,可禁止舉行任何已根據第8條作出通知的公眾集會;另一方面,條例第14條亦列明,警務處處長如合理地認為,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而有需要反對舉行某公眾遊行,即可反對舉行該公眾遊行。上周末反對陣營組織擬舉辦的集會及遊行,便是按《公安條例》第9及第14條被警方禁止。


參與被禁止的集會或遊行,在《公安條例》下乃刑事罪行。根據《公安條例》第17條,若公眾集會根據第9條被禁止,或是該公眾遊行根據第14條遭反對,違反警方指示而參與有關遊行/集會者,即屬犯罪,可處罰款及監禁12個月。另一方面,舉辦、參與、召集「未經批准集結」者,亦有機會干犯《公安條例》第17條的罪行,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5年監禁。


縱火罪行極為嚴重,故此與其相符的刑期是無上限的終身監禁;非法集會、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等行為破壞社會安寧,對公眾安全構成巨大風險,因此刑責起點較一般罪行為高。香港是多元包容的社會,市民享有自由表達意見的權利,但絕無以縱火、非法集結、暴動等行為表達意見的自由。此點廣大的青年朋友們,必須謹記,以身試法,後果十分嚴重。


原圖:大公報
(本文純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港人講地』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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