襲擊、傷人、癱瘓機場,可處終身監禁
襲擊、傷人、癱瘓機場,可處終身監禁

反對修訂《逃犯條例》的群眾已連續多日在香港國際機場舉行集會示威。示威者聲稱其行動為「和平、理性、非暴力」,然而最近有關集會先演變成癱瘓機場的惡意妨擾行為,後更成為集體暴力毆打、禁錮、隨意施襲的行動,機場頓成不法分子濫行私刑之地。有內地記者被激進示威者以索帶綁手腳並遭毒打,有遊客在機場內因被「懷疑」是「內地執法人員」而被示威者阻攔及襲擊,更有警務人員在執法其間遭一大群示威者圍毆,情況的危急性令警員要拔槍示警方能脫身。凡此種種,均顯示激進示威者的行徑已如失控,不論是經濟、民生、法治遭受損害,亦未見有關激進人士會就此罷休,只見暴力底線不斷下調,社會福祉瀕臨破碎。事實上,有關行為亦很有機會干犯了嚴重的刑事罪行,並非激進示威者能以「表達自由」、「爭取政治理念」等藉口可含混過去。


激進示威者暴行 或已干犯嚴重罪行


根據香港法例第494章《航空保安條例》第4部「危害機場的安全的非法行為」,任何人在機場內作出或會危害他人安全或影響機場運作的行為,乃刑事罪行。條例第15條列明,「任何人利用任何器件、物質或武器,或以任何其他方式,故意在服務國際民航的機場內作出任何暴力行為,而該暴力行為導致或相當可能會導致死亡或嚴重人身受傷」,而且「危害或相當可能會危害該機場的安全運作或該機場內的人的安全」,該人即屬犯罪,而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終身監禁。


除了危害機場安全外,有關行為本身亦有機會干犯涉及襲擊、傷人、襲警及禁錮的刑事罪行。最基本的,便是普通法及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中的「普通襲擊罪」及「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實際上,激進示威者涉使用的武力包括以攻擊性武器,甚至搶去警員的警棍毆打他人,而有關行為很有可能干犯《侵害人身罪條例》的第17及第19條「意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而傷人」及「傷人或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罪」,而第17條的罪行若成立,最高可處刑罰亦是終身監禁。


此外,激進示威者對無辜民眾綁上索帶等限制其行動,而令受害者無法作出本應有權作出的行為,如承搭飛機、探訪朋友、使用機場等,亦很有機會干犯普通法中「非法禁錮」的罪行,或《刑事罪行條例》中第25條「襲擊他人意圖導致作出或不作出某些作為」,當中列明「任何人毆打或以暴力或武力對付他人,而在任何此等情況下意圖導致該人或其他人作出他在法律上並非必須作出的作為,或不作出他在法律上有權作出的作為,即屬犯罪。」;另一方面,激進示威者襲擊警方的行為,亦有機會干犯《侵害人身罪》及《警隊條例》中關於襲警的罪名。


禁制令須被尊重及遵守


另一點值得關注的是,即使部分在場示威者未有實際動手向受害者施襲,然而有關人士在過程中為施襲者吶喊、包圍著受害者的行為,亦有機會被視為協助和教唆施襲者。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9條,任何人「協助及教唆」他人犯罪,亦屬同罪。即是說,自以為「和理非」的圍堵人士,亦有機會干犯上述罪行。


如今機場管理局已向法庭取得臨時禁制令,禁止一切非法妨擾的行為,示威者亦須了解,不遵循法庭命令亦會招致刑事責任,黃之鋒等人在「違法佔中」時所犯下的「藐視法庭」罪,最後瑯璫入獄便是一例。前車之鑑,青年必須三思。


作者 余唐 Facebook 專頁:www.facebook.com/yu.t.205


圖片來源:RTHK

(本文純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港人講地』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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