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國旗國徽 情、理、法不容
侮辱國旗國徽 情、理、法不容

修例風波愈演愈烈,甚至出現侮辱國旗國徽的暴行。繼激進示威者衝擊中央駐港機構,向國徽擲油漆彈後,日前有人爬上位於尖沙咀的國旗旗桿,將中國五星旗拆下,並丟下海中,行為不但嚴重侵犯「一國兩制」底線,更辱及國家尊嚴,踐踏中華民族的感情。有關行為除招致大眾社會憤然指責外,事實上亦很大機會觸犯香港法律。

《基本法》:國旗國徽不可受辱


根據《基本法》第二章第十八條,「全國性法律除列於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凡列於本法附件三之法律,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布或立法實施。」當中《中國國旗法》及《中國國徽法》,便屬被列入附件三並在香港立法實施的法律。在此基礎上建立的香港法例《國旗及國徽條例》,其立法目的之一便是保護特區內的國旗、國徽。而根據條例第七條,任何人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國旗或國徽,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以及監禁三年。按條例作衡量上述污損及侮辱國旗國徽的行為,有關人等很有機會而觸犯以上法例。





可有侮辱國旗國徽的言論自由?


事實上,終審法院曾在「吳恭劭案」中指出,在維護國家尊嚴的前題,對「表達自由」及「言論自由」作出限制,以及刑事化有關行為,具充分的法律理據支持。前任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指,國旗是國家的「獨有象徵」,是「大眾福祉和整體利益的一部分」。李官亦引用了《基本法》序言中國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是「實現了長期以來中國人民收回香港的共同願望」,來證明國旗在香港社會上有重要意義。李官強調,「發表自由的權利並非絕對」,並解釋指若「禁止一種發表形式,並沒有干預該名人士以其他形式去發表同樣信息的自由」。由此可見,保護國旗、國徽等國家獨象徵免受侮辱,無礙「言論自由」的行使,反之是對社會整體福祉的保護,符合「保障公共秩序」的門檻,亦有其必要。

侮辱國旗國徽 不容於西方法律

此外,李國能法官指出,留意到多個民主國家有其法例將侮辱國旗及類似行為列為可處以監禁刑罰的刑事罪行,顯示將有關舉措在可視為民主社會中保障公共秩序的必要措施。事實上,1997年澳洲法庭案件Levy v Victoria指出,「一項禁制非語言行為的法例,若是旨在達到某個正當目的,而非旨在壓制這行為所帶出的政治訊息,則該例便不受隱含的自由影響」。意大利及德國亦分別於Re Paris Renato 及 The German Flag Desecration 兩案亦中裁定,對侮辱國家象徵的國旗者處以監禁和罰款,符合該國憲法,甚至是《葡萄牙刑法典》中,亦有一條法例禁止任何人以語言、姿勢、文字或任何其他公開傳播方式,侮辱葡萄牙共和國、國旗、國歌、代表葡萄牙主權的象徵或徽號、或以任何其他方式不給予它們應得的尊重。換言之,侮辱國旗、國徽的行徑,不單在香港境內違法,亦不容於西方法制。


眼下反對陣營的示威行動,其目標已由針對修例變質成煽動反中。三番四次對國家尊嚴作出侮辱,於情、理、法三方面都不容。社會各界須堅決抵制及譴責相關暴行,並支持執法者公正執法,令香港重回正軌。

作者 余唐 Facebook專頁:www.facebook.com/yu.t.205


圖片來源:RTHK


(本文純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港人講地』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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