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為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 顧敏康
香港已經演變成「暴力之都」,到處可見激進示威者的暴力:襲擊警察、衝擊立法會、圍堵中聯辦、堵塞公共場所和交通、破壞公共財物、塗污國徽、毁損他人墳墓。反對派和一些國際政要仍然在顛倒黑白,繼續打壓警察和美化暴力。香港的一些傳媒繼續抹黑警察,選擇性報道不利政府和警察的消息。政府對這些天來發生的暴力幾乎難以遏止,法治未能彰顯,老百姓開始擔心社會安寧,香港經濟開始出現下滑。反對派為了凝聚人氣,打贏11 月區議會選舉和明年立法會選舉,決不會輕易放棄這種「游擊式的暴力」。如果港府作為有限,社會將持續動盪。因此,必須考慮必要的應對措施,以控制目前的混亂局面,否則任何民主協商或政治妥協,乃至解決經濟民生問題,都無從談起。
大亂必須大治,關鍵是恢復法治秩序。除了警察常規執法外,以下3 個法律選項,也需要考慮清楚。
發布戒嚴令和提升警力?
香港動盪之際,出動解放軍的呼聲多了起來,這需要謹慎考慮。但是,在不出動解放軍的前提下,可能比較有效的辦法就是引用《公安條例》第17E 條,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頒布戒嚴令,宣布指定區域、指定時間禁止市民進行公眾集會,指定區域以外的市民也不能進入「禁區」,警方有權拘捕所有違令者,並對暴力示威者行使重武力,盡快恢復社會秩序。此方案為三者中最佳,因為這體現「兩制」下香港自行解決社會動亂問題,是一個負責政府的應有作為,也比較不會引起較大的國議爭議。
實施駐軍法第14條?
面對香港出現的嚴重動亂,港府還可以採取相對《基本法》第18 條第4 款較溫和的措施,那就是根據《駐軍法》第14 條,香港政府「在必要時可以向中央人民政府請求香港駐軍協助維持社會治安和救助災害」。從目前情况看,港府可以考慮發出這種請求,因為在目前情况下,香港警察似乎只能執行清場的任務,幾乎難以抓捕那些違法的激進示威者。不僅令他們可以肆無忌憚地進行「游擊式集會」和搞破壞,而且也令警察面對極大壓力。在這種情况下,港府如果考慮執行駐軍法第14 條,就可以大大加強執法力量。
那麼,為什麼說實施第14 條是「較溫和」的措施呢?因為該條第4 款規定:「香港駐軍人員在協助維持社會治安和救助災害時,行使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規定的權力。」也就是說,香港法律給予警察多大權力,駐軍人員就可以行使多大權力。所不同的是,「香港駐軍協助維持社會治安和救助災害時,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安排下,由香港駐軍最高指揮官或者其授權的軍官實施指揮」。
啟動基本法第18條第4款?
基本法第18 條第4 款明確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宣布戰爭狀態或因香港特別行政區內發生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國家統一或安全的動亂而決定香港特別行政區進入緊急狀態,中央人民政府可發布命令將有關全國性法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
這一條規定十分重要,也說明了立法者的高瞻遠矚。因為這是在運行「兩制」過程中,如果發生香港特區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國家統一或安全的動亂時,需要從「一國」角度宣布香港進入緊急狀態,對香港進行根本治理的必要手段。當然,港府是否已經「不能控制」?這需要全面評估。從目前情况看,尤其是近日對付元朗、上環等地的暴力示威看,警察還是基本可以控制局面的。
有人擔心宣布香港進入緊急狀態後,基本法第5 條規定的香港「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50 年不變」就會被改變,一國兩制就無法繼續。這種理解是值得商榷的,因為緊急狀態就是為了落實一國兩制。宣布香港進入緊急狀態,是一種法定的「臨時措施」,目的是為了採取法律手段,消除正在危害香港安全的動亂。這種臨時措施可能會持續一段時間,因為要將違法犯罪者繩之以法和重整社會秩序。當然,基本法第18 條第4 款沒有明確如何處理犯罪者,是繼續由律政司檢控和香港法院審判,還是經由特別檢控和法院審理?需要認真探討。從「中央人民政府可發布命令將有關全國性法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這句話看,如果作為全國法律的《刑法》、《刑事訴訟法》在香港實施,則由香港律政司和法院適用這些法律,似乎不妥。
需要衡量各種利弊
一旦暴亂消除,就可以宣布緊急狀態結束,「兩制」可以繼續運行至2047 年。當然,等2047 年這個約定到期後,中央還應該認真評估兩種社會制度的優劣,以決定2047 年後是否繼續實行一國兩制。這種決定權在中央,而不是在香港。
解決暴力示威的手段,在法律上均可找到依據。但是否適用這些法律條文,估計還需要平衡香港格局、國家格局和世界格局,要從大局去考慮。
當然,即便政府尚未決定採取何種法律行動,也應該將有關法律條文的內容清晰地告知香港市民,尤其是告訴那些暴力示威者,全世界的法律都不會保護暴力示威。
原文轉載自《明報》 2019年8月5日
原圖: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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