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警方於火炭一幢工業大廈內,檢獲一批疑似「攻擊性武器」及危險品,包括壘球棍、鋼珠、汽油彈、弓箭,以及含大麻成份的精油等,令人懷疑有關物品與近來激進示威及衝突有關。事件亦引起社會擔心,香港的「亞洲最安全城市」稱號,正進一步受到激進暴力分子的危害及磨蝕。在社會紛亂、暴力流竄的時期,惟有法治方能保香港和平、安寧。從法律觀點去看的話,到底管有攻擊性武器、大麻製品,以及爆炸品的行為,當中可招致什麼刑事責任呢?答案是:以年起計的監禁。
如何理解「攻擊性武器」?
先談「攻擊性武器」。根據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簡單而言「攻擊性武器」是指任何被製造或改裝以用作(或適合用作)傷害他人的物品。任何人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在公眾地方攜有「攻擊性武器」的話,即屬犯罪,最高可被判處三年監禁。此外,根據第228章 《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第17條,任何人管有任何「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將其用於非法用途上,亦可處罰款$5,000或監禁兩年。換言之,管有激進示威中常看見的改裝「盾牌」、意圖用於非法用途上、例如襲警、非法集結、暴動等的棍棒、弓箭,很大機會屬上述條例中違法行為。
管有爆炸品的刑事責任?
至於爆炸品方面,根據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5條「製造或管有炸藥」,任何人製造爆炸品,或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屬於爆炸品的任何物品(不論他是否知道該物品屬爆炸品),除非具合法目的,否則相關行為即屬犯罪,最高可處監禁十四年。另一方面,爆炸品亦受香港法例第295章《危險品條例》所規管:除有關條例列明的情況外,任何人製造、貯存、運送或使用任何危險品,即屬違法,可處罰款$25,000及監禁六個月。近月來警方檢獲的爆炸品及危險品,其管有者是否具合法目的,筆者留給大家自行判斷。
藏有大麻精油可判監
就著藏有大麻製品一事上,大麻及其主要成分,均屬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中列明的受管制的危險藥物。事實上,任何含有大麻或其成分「四氫大麻酚」的產品,都受《危險藥物條例》管制,而販運危險藥物、獲取或處理危險藥物,均屬於刑事罪行,其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以及罰款500萬元。至於非法管有或吸服或服食危險藥物,最高刑罰則為監禁七年及罰款100萬元;此外,大麻及其大部分衍生成分,亦屬《藥劑業及毒藥條例》中規定的「第1部毒藥」,而根據有關條例,除非取得合法牌照或滿足特定法律條件,任何人不得管有毒藥表第1部所列任何毒藥,否則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及監禁兩年。
到底疑涉及「港獨」份子陳浩天的火炭案件會如何作結?畢竟事件已進入法律程序,筆者無意多作揣測。然而,法律指出為任何人非法暴力示威作準備,本身已可能觸犯法例,青年人應認清參與激進衝突行動及部署的刑責。此外,當分離主義的倡議者被揭涉嫌與火藥、危險品、毒品有關時,他們背後有著什麼謀算?值得港人深思。
作者 余唐 Facebook 專頁:www.facebook.com/yu.t.205
圖片來源:RT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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