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底」惡行「無王管」? 非也!
「起底」惡行「無王管」? 非也!

修例風波至今仍未有息止的跡象,但針對似乎已非修不修例了。近日反對陣營戰線或攻擊焦點已轉為戮力針對警察和他們的家屬 — 在互聯網上有網民將參與驅散行動警員及其家庭成員的私隱資料公開,當中包括姓名、住址、工作地方,以至聯絡方法。發佈者更呼籲一眾反修例群眾對他們滋擾、欺凌。隨政治對立問題劇化,有關「起底」行動亦愈演愈烈、愈加過分,有些仇恨語言更出自為人師表者,詛咒人家子女七歲前死於非命,令人心寒。起人私隱,網上網下的欺凌,非但有違道德,其本身更有抵觸法律之嫌。


私隱專員:有可能已違法


事實上,香港搜集或使用個人資料的行為,上述的惡意「起底」行為,受《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所規管。就著「起底」行為,個人資料私隱專員黃繼兒曾指出,私隱是一項基本人權,「無論是在個人或企業層面,都應守法」,並反對網上「起底」侵犯個人資料私隱、甚至進行網上欺凌的行為。黃繼兒亦稱,即使屬公開性質的資料,若其用作對當事人惡意「起底」之用的話,亦有機會違反法律,因資料當事人未必同意其資料可在全無限制,甚至有損自身利益的情況下被他人使用。


根據《私隱條例》第64條,在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下,任何人出於以下意圖披露資料當事人的任何個人資料,即屬刑事犯罪,包括 1.以獲取金錢上或其他財產上得益,2. 或導致該資料當事人蒙受金錢上或其他財產上損失,3. 該項披露導致該資料當事人蒙受心理傷害,不論其意圖如何,亦屬犯罪。有關罪行的最高刑罰,是罰款一百萬元和監禁五年。換言之,網絡上的「起底」及欺凌行為,並非部分人眼中的瑣碎事情,而是刑事罪行。


或干犯恐嚇罪


此外,部分網絡欺凌者的言論,帶有恐嚇警員及其家屬的意味,甚至用上「死全家」、「血償」等字眼。這種威脅性言論,亦很可能干犯《刑事罪行條例》中的「刑事恐嚇」罪。《刑事罪行條例》列明,任何人威脅會傷害其他人的身體、財產或名譽,或威脅會傷害第三者,包括受害者的親人、朋友的身體,意圖令被威脅人受驚,或是導致被威脅人行使或不行使其本來有法律權利去作出的事情,即屬犯罪,最高監禁刑期亦為五年。


法治一直是香港的基石,而表達意見亦有應守底線。互聯網並非法外之地,自修例風波出現後,私隱專員公署已接獲約六百宗個案,當中涉及刑事成份的有四百多宗,現正向七個平台服務供應者及有關海外公司聯絡,以進行仔細調查。警方亦稱已就有關網上言論展開調查。凡此種種,可見有關當局對網上惡意「起底」行為十分重視。筆者在此奉勸意圖「起底」者,切勿以身試法。


作者 余唐 Facebook 專頁:www.facebook.com/yu.t.205


圖片來源: wenweipo

(本文純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港人講地』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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