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對修訂《逃犯條例》的示威者,在6月12日暴力衝擊立法會外的警方防線,事後警方以「暴動」有關的罪名緝捕五名涉案者,並譴責當時的「暴動情況」。有反對陣營人士隨即強硬要求政府收回對當日事件的定性,以及執法部門撤銷「暴動」控罪,以還「義士」的清白。誠如行政及執法部門所指,當日示威集會大致和平,但翻看當天的新聞片段,在各大媒體的鏡頭下,部分示威者擲磚擲鐵馬等行為,亦確有其事,暴力性質不容否認。現時反對陣營以政治為由要求政府對違法之事不作追究,甚至以挾持民生的「不合作運動」要脅政府,只會削弱執法及司法機關的公權力及權威性,造成政治凌駕法治的局面。歸根究底,一個人有否犯罪,乃是香港法庭經公平審訊後得出的裁決結果,社會應對其予以尊重和信任。任何藉政治訴求對司法專業所橫加的干預,實屬不必要、不應該。
司法機關 不受任何干預
事實上,筆者早前亦指出,行政或執法部門對6月12日的暴力事件所作出的任何定性,都不會影響被控「暴動罪」等示威者的司法審訊。根據《基本法》第八十五條及第八十七條,香港法院是「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而任何人在未經司法機關判罪前,均「假定無罪」。以上兩點,亦受普通法種種案例訂明。部分示威者及議員執著於「暴動」定性,擔心在司法層面上有關定性會置被捕示威者於不利,卻似乎忘記了香港法庭審訊不受干預的重要原則。依筆者所看,相關要求實屬過慮。
再者,執法機關在檢控上亦有一套專業準則,並考慮證據的充分程度及入罪機率來落控。據媒體影片,當日參與暴力衝突的人數明顯超過五人,然而卻只得五人被控與「暴動」有關罪行,原因便在於檢控門檻等因素。另一方面,檢控部門亦受法律所限而不得作出帶針對性或屬於濫用的檢控,否則將受「公職人員濫用職權」、「惡意檢控」,或是司法覆核程序等法律挑戰。
不能以政治為由縱容犯罪行為
因此,「暴動」與否、有罪與否,核心還在於法庭按證供、證據所作的裁決。若然反對陣營深信有關被控者當日並無「暴動」,執法部門檢控有誤的話,便應當讓法庭還無辜者清白公道。但如果有關被控者在法律層面上干犯罪行,反對陣營的撤控要求,便是以政治為由縱容犯罪行為,讓法律失去其應得尊重。這是任何法治社會都所不能接受。
港人在《基本法》的保障下,享有示威、集會,以及意見表達自由。不過,有關自由不能成為破壞社會法治、安寧的理由,政治更不可成為進行暴力衝擊的藉口。這一點,亦於「違法佔中」的案件中,由法官已清楚點出。社會陷入撕裂困局,已是廣大市民不願看見的形勢。這時這刻,港人更要維護社會的法治基石,不應讓其專業和權威變質。
作者 余唐 Facebook 專頁:www.facebook.com/yu.t.205
圖片來源:RT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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