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對「送中條約」的香港年青人,你們或許會不知:如果在加拿大發生同樣的民眾示威行動,維持治安的警察為了保護其他市民不受影響及他們自身的安全(self defence),可使用暴力來執行任務,而事後並不會受到法律追究。比較起來,香港的警察對付示威者實在十分克制。正因為這樣才鼓勵了更激烈的行動,因為他們没有後顧之憂。
今天(6/21)從香港傳來的視頻看見群眾繼續結集,包圍警察總局,將警局的一個通道用鐵鏈鎖住,又有人將警局外圍的監察電眼用塑膠布封閉,使其失去作用......這些事情在加拿大或美國是絕對沒有可能在眾目睽睽之下進行的,而香港青年卻可肆無忌憚公開作業,為所欲為。
反對派(示威者)得寸進尺,要求政府收回成命,終止「送中條約」的提案,林鄭月娥下台,示威活動不可定性為「暴動」,無條件釋放被拘捕的同黨(暴徒)。眾所周知,林鄭是經過現行的選舉法獲選上任的,至於下台與否,非部分人說了便算,必須通過同樣程序罷免才合法。反對派一直爭取「民主選舉」,卻提出反民主的要求,出爾反爾;香港有完善的刑事法,任何人犯了刑事罪都會受到懲罰,不可網開一面,否則香港會變成一個「無法無天」的社會,這是否反對派所追隨的「理想世界」?其實香港對暴徒執法很寬鬆,犯罪成本低,所以造成今天的局面。為防範於未然,是否須要加強執法呢?
原圖:文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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