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地而處,從北京考慮看香港政改
易地而處,從北京考慮看香港政改

蘇格蘭上周進行獨立公投,英國沒有成文憲法,所以英國國會有至高無上的政治權力,蘇格蘭公投也是英國國會同意下進行。歷史上蘇格蘭曾經是一個獨立王國,經合法法律程序併入英國。面對近年上升的獨立意識,倫敦政府選擇在蘇獨未成主流時讓蘇格蘭來一次公投,就算不能完全根治蘇獨,但起碼可以換來十年八載的風平浪靜,也讓倫敦政府可以在一個較強的政治高地去面對蘇獨的挑戰。當然,今次否決公投不是可以一了百了,如果蘇獨在公投失敗後可以迅速再度凝聚政治能量,若干年後,蘇獨力量又可以捲土重來,向倫敦政府施加壓力,再次要求公投。對於蘇格蘭獨立,部分是念茲在茲,視此為終極目標,部分則是以此為爭取更大自治權力的手段。所以在公投之後,英國向蘇格蘭下放更大權力,是已經作出而又必須兌現的承諾,從政治操作層面而言,也可以區隔開真正追求獨立和爭取更大自治權力的蘇格蘭人,進而削減蘇獨政治能量冒升擴散。

如果我們檢視蘇格蘭目前在英國之內的自治權力,再參照香港在一國兩制下可以享有的高度自治,其實是相當有意思的比較。在絕大部分的管治和政策制訂的範圍,香港的自治程度都普遍更高,這包括立法權和司法終審權。其他的權力範圍,例如對外關係、土地管理及收入支配、稅收及支配權、借款權、獨立的貨幣政策及發行法定貨幣,香港的自治程度更是遠遠超越蘇格蘭。數月前發表的「一國兩制白皮書」中,就特別解釋高度自治。高度自治當然跟完全自治有一定的距離,儘管是高度的自治,但跟進行過獨立公投、和成功獨立只是一步之遙的蘇格蘭一比,就可以理解到,香港自治的高度,究竟是在什麼的高度。

香港自治度勝蘇格蘭

當然,現時香港特別行政區經《基本法》所賦予的高度自治,不是憑空構想,很大程度上是根據當時的香港實際情,以及其獨特的發展歷史和軌。如果很簡單地解說,我們可以得出1997年前香港殖民地可以擁有很高自治權力的說法,這種說法似是順理成章,但我們不能忽略1997年前香港殖民地政府的組建和其權力來源,負責香港管治大權的是港督,他來自英國,也由倫敦政府委任,他是代表英女王管治香港,所以港督不是香港官員,而是英國中央政府的官員,他是向英國政府為香港管治而負責。而香港的管治,不止是局限於港督一人,英國政府向香港派駐數以百計的核心高層官員,這個核心高層的管治團隊,其實就是英國中央政府的向外延伸,權力來源和歸屬,都是倫敦而不是香港。香港特別行政區在1997年後所擁有高度自治的藍本。也就是1997年前殖民政府的管治權力,其實是屬於英國中央政府,而不是屬於香港本土。

在中央談判時,特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是一項重要討論課題, 「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是中方的基本政策方針。高度自治的權力範圍,以1997 年前的殖民地政府為參考基礎,但卻由倫敦治港變成港人治港,幾經談判,北京維持香港高度自治但又不派駐治港官員,只是維持委任經協商或選舉產生的行政長官的實質權力。在草擬基本法時,再進一步確定行政長官最終經普選產生,而中央對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的任命就在基本法內清楚列明。

防走獨立路責在行政長官

現時特區已經擁有一般地方政府所無的權力,這些權力,通常只是具主權的中央政府才能擁有,這包括廣泛全面的行政權力和立法權力、司法終審權、獨立財政和稅收、貨幣和金融、海關和出入境、教育體制、護照簽發和對外聯繫,具有這種高度獨立自主的權力的地方,要維持國家團結而不走上獨立的不歸路,責任就落在行政長官身上。

香港泛民主派面對人大常委會決定時,不妨從北京的角度去看看香港高度自治的權力配置問題,和北京中央政府討論政改這問題上,是疏導這些憂慮有效,還是對號入座,加深這種憂慮有效?

(文章僅代表個人立場)

原文轉載自《am730》 2014年9月23日

原圖:schsa.org.hk、wikipedia

(本文純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港人講地』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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