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5 月份開始在本欄討論《逃犯條例》,除盡力解釋條例修訂的內容和影響之外,最主要的是指出修例事件的本質是一項政治事件。而面對一次政治事件,尤其是被廣泛動員起來的政治事件,再用一般法例修訂的思維,是完全解決不了,甚至會製造更大的麻煩。
這裏不去仔細區分什麼是一般修例事件,什麼是政治事件,就以最簡單的方法去說明,就是以目的或結果來劃分。如果只是一般修例的事件,結果的區分,就是修訂條例通過還是被否決;但如果是政治事件,那就完全是一場政治角力,反對派通過反對修訂條例,要特區政府和建制派難看失分。無論過還是不過,都要付上政治代價,而且政治代價愈高愈好。
對一般的修例或者立法事件,多多少少都會帶有政治角力的含義。但像今次的修例,個人在5月16 日本欄中指出,修例已經變成百分百的政治事件。一旦是政治事件,就必須考慮反對派最終的目的,就是要政府和建制派難看,怎樣才算難看? 1989 年六四事件就是一例。而修例到後期衍生出來的街頭運動,也是活生生的本地例子。再不信?不妨問一條問題,如果只是修例事件,那為什麼政府宣布停止立法工作之後,在6 月16日仍然有近倍增長的遊行人數?為什麼仍然糾纏在停止立法工作和撤回的表面用語的問題?
如果修例事件演變成百分百的政治事件,而反對派又是有非常清晰的政治目標,要政府有多難看就有多難看,那政府是不是要引頸就戮、奉陪到底?如果是純粹的修例,大家可以擺事實、講道理。那伸張正義,自然是天經地義,但如果去到政治事件的層面,就要講力量、講代價。力量不足、條件不利、代價太大,那就由天經地義變為無可奈何! 2012 年的國教事件就是一例,在中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推動國民教育,是不是天經地義?
政治事件,壓根兒就是角力。在朝的有執政資源之利,當然是佔上風,所以一切進程,一定是依規依矩;在野的處於下風,一定以群眾力量去抗衡,但群眾力量要多大才奏效,才可以反勝政府?那可沒有準則,一切只能看事態發展,結果要出現了才知道。但在具體操作情况而言,也可以有個譜。在上周三上午執筆寫本欄分析時已明確指出,要「付最低政治代價」,並且挑明:「面對政治事件,只能以政治手段和策略去解決。現時的關鍵,不是條例的修訂有理還是無理,而是如何在立法會開會通過修訂,並且付上最低的政治代價。」
在上周四本欄,已經將今次群眾運動的性質分析得很清楚,尤其是跟2014 年佔中運動的對照。今次修例,無論時間和操作的壓力和責任,都在政府一方。政府要在立法會三讀通過,那就一定要進入立法會,而且限期在7 月中,最終就必定形成「進入——反進入」的正面衝突。
佔中可以如何成功,歷史已經無法提供答案,但包圍立法會,阻止議員進入,則有數可計,那大概是三四萬之眾。成敗的關鍵,就是反對派有否能力發動三四萬人包圍立法會。
行止進退最關鍵的一日,是6 月9 日的反修例大遊行。對於這一類遊行,個人絕對相信警方的統計,根據警方的數字,再加權調整,就大約可以估算出參加遊行人數。
按照警方公布有關數字,在6 月9 日,最高峰人數是24 萬。根據過往經驗,這樣規模的遊行,真實總體遊行數字大約是比警方公布最高峰人數高八成,也就是大約40 萬。以這個遊行人數作基礎,只要有一成人響應包圍立法會,那就可以把立法會圍得鐵桶一樣。
如果作為政府,在6 月9 日晚上,就需要做一個政治判斷,有沒有一成人響應在6 月12 日包圍立法會?如果有,周三要進入立法會開會有沒有難度?要清場進入,要用什麼手段、要付什麼代價?如果一早定性為百分百的政治事件,反對派就是要你難看時,政府可以付出多難看的代價。
政治事件接連來 事後檢討不可免
現在行會成員一致表態,冀社會盡快回復平靜,讓各界和政府可以重新聚焦重要的經濟和民生工作,這是我們的共同意願。但無論這個良好意願能否實現,都不能不去回顧事件的前因後果、來龍去脈。國家不斷勉勵香港要提高管治能力,「事後檢討」是最有效的方法。情况就像外國年輕足球員,除場上練習之外,時間用得最多的,就是看回比賽的錄影帶,賽後檢討,是進步的必經之路。
因為中央政策組已經被取消,這類檢討工作真的要做,不知會由哪個部門執行。但檢討最重要的焦點,是為什麼有這個數量的人上街遊行。而在修例的期間之內,政府的民情是處於什麼水平?政府有沒有條件闖關?除意見觀點之外,最好以事實數據為憑,因為未來3 年,不知路途上還有多少政治事件!
原文轉載自《明報》 2019年6月20日
原圖:RT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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