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為國藝娛樂文化集團主席冼國林
於上星期遊行之後,反對派及民陣負責人提出的多項訴求中,最特別是民陣負責人表示沒有人犯下暴動罪行,要求警方撤回暴動罪的指控。先不說他的訴求是否正確或合理,我先為大家闡明暴動罪的定義。
暴動罪源於十九世紀的英國,即香港殖民地時代宗主國所創立。在1967年香港暴動之後,香港政府正式制定「公安條例」,由此正式定義何謂暴動。暴動罪即是:任何非法集結、集會的人士,做出破壞社會安寧,即屬暴動。破壞社會安寧的英文是Committed a breach of the peace。在2016年的騷亂中,眾多被控暴動罪的被告中,女大學生許嘉琪的案件最具爭議性的。許嘉琪曾經在騒亂其間向警員拋擲雜物,但警方無證據顯示她所拋擲的雜物有擊中警務人員,所以許嘉琪律師辯稱這行為不足以構成破壞社會安寧,然而當時的法官沈小民判刑時說明,在整個過程中,不一定要有物件擊中警務人員才算得上破壞社會安寧。即是許嘉琪就算拋擲櫈、竹枝或雜物未有擊中警務人員,沒有任何一個警務人員受傷,許嘉琪的行為都已經構成一項暴動罪。
至於非法集會,即是有三個人或以上,有共同目的而作出擾亂社會秩序,威嚇或侮辱性的行為即為非法集會。此條例曾在70年代警方常引用對付社會問題青年。在此一提,當和平遊行演變成非法集結會(最普遍是坐在路中阻塞交通),所有在場人士已經觸犯非法集會罪。如果大家真的和平表達,最好馬上離開。過去警方只是警告了事,其實已經法外守情。
向警方申請的遊行示威絕對不是非法集會,但英美法德各國有不少案例是由最初合法和平遊行,最後因為小撮份子做出破壞行為而被定性為非法集會及暴動。話說到此,請大家看一看網上片段,看到示威者衝擊立法會,向警察擲鐵枝、竹枝及磚頭是否符合暴動的定義。如果大家同意影片中的行為構成暴動罪,民陣要求警方撤回暴動罪的起訴是否合理呢?
何解這麽多年青人以身試法?因為香港有好多反對派的法律人士為了達到某些目的,而作出誤導性的演釋,令年青人以為刑責代價不高而誤入法網。今次有大量市民被誤導,這些不負責任的法律界人士要負起最大的責任。
最後提醒大家,不論支持者或反對派,合情合理的示威表達訴求絕無問題,但如果恃著人多脅逼政府接受不合理的訴求,最後只會有反效果。俗語有云「得些好意須回手」,真相會越辯越明,不要令你的支持者減少。
原圖:文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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