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修訂《逃犯條例》,背後的理據是堅實和清晰的,但香港仍有不少市民對修例存有誤解也是事實,所以我們現時有必要從釋疑及講解必要性的兩大角度,來加強說服市民支持修例。
各位不妨試想一下,一個人在內地、澳門或台灣等地方謀財害命,是否應該承擔刑責?但依據現時的《逃犯條例》,違法者只要能逃脫內地、澳門或台灣等地的警務機關的逮捕,逃回香港,便能夠逃避刑責。特區政府修例,就是要堵塞現時的司法漏洞,讓干犯嚴重罪行的人不能逃避刑責,更要避免「危險人物」走入我們的社區,令香港淪為「避罪天堂」。試問一下,這樣的出發點、這樣的理由,難道還不夠充分嗎?倘若要求干犯嚴重罪行的人罪有應得是不公義,難道任由罪犯逍遙法外才算是公義?我相信黑與白的界線是毫不含糊的。
至於市民的疑慮方面,我留意到部分人把《逃犯條例》修訂形容為「送中」,甚至有些人說修例後需在香港遵守內地的法律。有這個想法的人,要不就是沒有認真看過修例內容的「真無知」,要不就是「別有用心」。
依據特區政府的修例草案,所移交的逃犯必須符合「雙重犯罪」原則,即犯罪行為必須在兩個地方都屬於刑事罪行才會移交。故此,修例通過後,港人在香港仍然只需要遵守香港的法律便可以了,所謂要在香港遵守內地法律的說法根本無從成立,不是誤解便是抹黑。至於在內地的時候,固然需要遵守當地法律,而即使違反了當地法律並逃回香港,但相關行為若然在香港並不算違法的話,同樣不會移交。可見,即使修例通過了,內地與香港的法律界線不會變得模糊,更遑論模糊「一國兩制」?
我呼籲大家認認真真看一看《逃犯條例》修訂的完整條文,從修訂原意及具體條文上看,特區政府只是希望在外地干犯嚴重罪行的人能夠罪有應得,以免讓他們逍遙法外,以免讓香港淪為「避罪天堂」,保障在外港人及在港港人的性命財產安全。反對派不斷說「反送中」,但一些干犯了內地嚴重罪行又干犯了香港嚴重罪行的人,即使移交他們到犯罪地區作出審訊,又有什麼問題?反對派是否認為港人在外干犯殺人放火等嚴重罪行也不用移交?是否要庇護他們?
原文轉載自《文匯報》 2019年6月12日
原圖:RT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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