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漠視台灣對殺人疑犯之通緝令
為何漠視台灣對殺人疑犯之通緝令

本文作者為言論自由行行政總裁黃永


反對《逃犯條例》修訂的人一般都認為,特區政府只是借台灣殺人案「過橋」,協助中央啟動「送中」機制始為真正目的。其理據主要是,基於陸委會多次強調不會接受這種安排,令大眾普遍有「台灣都話唔做,香港政府仲搞乜」之憤恨。

 

關鍵,卻在於台灣當局對殺人案疑犯陳同佳有正式發出通緝令。也就是說,只要這個通緝令一直存在,香港便絕對有需要處理此逃犯的移交請求;何況,陸委會從來沒有說過,台方打算漠視對這個早在去年12月初已發出的通緝令。

 

我們亦實在難以想像,在疑犯被引渡之前,台灣政府會基於其他原因(包括政治表態),撤回對一名殺人疑犯的通緝令:那是置公義於不顧的匪夷所思之舉。

 

聽到這裏,下條問題多數是:那為什麼不單一處理引渡陳同佳就算,卻硬要打開移交逃犯到內地之門?理由也很簡單,因為台灣和香港簽不成司法互助協議——台方不會屈服於一個中國原則,特區無法理依據亦無可能視台灣為一個主權實體——於是今次修例就是讓台灣可向香港要人,單方面提出申請便能成事,毋須雙方簽訂雙邊協議。

 

於是再引申出下一條問題:其實修例只容許台灣可透過這種setup counter(開設櫃枱去接受申請)的方式去移交逃犯便成,何苦要讓內地也能申請而製造恐慌?那又不行,因為只讓台灣使用「個案申請機制」,實質上等於專為台灣作特訂的移交安排,效果如同簽訂雙邊協議,於法理不合(牴觸《基本法》95或96條)之餘,更不公平。惟有一視同仁,讓所有未跟香港簽司法互助協議的地區,也能夠使用這個「櫃枱」,才可避免司法覆核風險。

 

回歸後已移交過百逃犯

 

然後又會有人問:有必要牽一髮而動全身,讓全世界所有未簽協議的地方也可申請?不是說香港是國際最安全城市之一嗎?送走逃犯不見得對港人有什麼好處,反而修例卻令人人自危,擔心被屈而送往內地!

 

可分兩方面回應:首先,香港只跟20個國家簽訂移交逃犯協議,國家數目雖然那麼少,但自1997至2018年這21年間,本港一共移交了109逃犯,亦即平均每兩個半月便要送走一名重犯(往美國68人、澳洲10人、英國8人、加拿大7人,其他地方則有16人)。

 

至於當中涉及罪行,殺人12宗,毒品更有38宗,搶劫、詐騙及各種形式侵犯財產亦有32宗,然後清洗黑錢則有13宗。殺人、搶劫、詐騙等罪行,絕對有機會影響一般市民,毒品的禍害更不用說了,怎會認為送走這些惡人對香港無好處?難道留百多名國際毒販、殺人犯、劫匪、騙徒等在這裏,才算對香港好?不要忘記,還有大部分國家未與香港有司法互助協議,留港國際罪犯的數目肯定更多。

 

至於「擔心被屈送中」這個問題,法官絕對不可能是橡皮圖章:因為過去多年的移交申請個案已表明,法官確實會考慮整體證據,特別是有沒有足夠證據證明涉案者有份參與犯罪,否則放人,因此真的無必要不斷貶低法官的把關功能。

 

最後還有「為什麼要趕着立法」的疑問:那自然是因為估計陳同佳最快今年10月刑滿,而那時候立法會可能仍未復會,所以才爭取暑假前完成立法。

 

不過,若立法會議員肯跨黨派聯署,宣布全體議員不放暑假,則或許有可能延長會期,爭取更多時間審議此法案修訂。

 

原文轉載自《信報》 2019年6月11日


原圖:RTHK

(本文純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港人講地』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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