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選文章】提高移交門檻以釋除疑慮
【精選文章】提高移交門檻以釋除疑慮

本文作者為立法會議員陳克勤


政府於上星期三宣布就修訂《逃犯條例》提高移交門檻至七年刑期,以及必須由中央機關提出。這個修改有效回應了社會上的一些聲音,於不改變今次修例的初衷之下,把移交門檻大幅提高,有助釋除絕大部分公眾的疑慮。事實上,很多刑事罪行的最高刑期都不超過七年,可見今次修訂的初衷主要是針對嚴重罪行,並非如泛民的恐嚇之詞所指,通過修例後便可隨便抓人回內地。

 

主要針對嚴重罪行

 

今次修例被泛民簡單化,把焦點過於集中在移送內地,令很多市民誤以為這次修例只是關於內地。我們不應忘記,今次修例是不想「頭痛醫頭,腳痛醫腳」。因為現時香港與世界上很多司法管轄區都沒有任何引渡協議,如果有人在那些地方犯罪,目前基本上沒有法律框架去處理。也就是說,今次修例是源於台灣殺人案,但不應該純粹處理台灣殺人案。泛民故意把焦點放在內地和台灣,這樣的討論是不全面的。

 

就我的理解,政府是希望藉着今次的修例,至少可以提供一個可操作的法律框架;至於某一名人士是否真的要引渡,這個還要經過很多法律程序,當中亦必然會有本地司法機構的參與。首先,我相信本地的法庭是有能力把好關。因為無論是本港,還是在其他普通法地區,都有案例指出當法庭覺得不適宜將某一個人引渡到某一個地方。例如:法庭認為犯人去到那個地方,便有機會遭受酷刑,正如香港有不少「假難民」可以長時間滯留。由此可見,香港法庭的把關多麼嚴格。

 

修改提出第三重保障

 

說來說去,泛民就是先入為主,認為任何人都不能於內地得到公平的審訊。然而,難道他們認為任由嚴重罪犯留在香港逍遙法外,就符合公義嗎?一般情況下,任何人去到世界上任何一處地方,都應該遵守當地的法律;一旦於該地方犯法,就要負上相關的法律責任。原有的《逃犯條例》已經提供了第一重保障,對可移交的罪行作出了規範,註明有些罪行如政治上的罪行不可移交;後來政府把經濟犯罪也剔出可移交的罪行之列,這是第二重保障;現在再把刑期門檻提高至七年,把相對輕微的罪行剔出可移交之列,是為第三重保障。

 

完全沒有移交逃犯的做法是不公義的,隨便移交逃犯同樣是不公義的。現在要探索一條兩個極端之間的道路,由法庭和特首把關,讓公義得到彰顯,才是正確的做法。

 

原文轉載自《星島日報》 2019年6月5日


(本文純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港人講地』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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