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為言論自由行行政總裁黃永
許多議員至今仍然指控特區政府借台灣殺人案「過橋」,藉此打開移交逃犯往內地之門,當中主要有兩大攻擊點:其一,為什麼不用現時《逃犯條例》內的單次引渡機制,先去處理台灣殺人案,卻要修例另設現時充滿爭議的「個案申請機制」(所有未跟香港簽定司法互助協議的地方,均可向特區要求引渡逃犯);其二,陸委會既已多次提出不會提出移交申請,為何特區仍要一意孤行修訂《逃犯條例》?
保安局就上述第一點攻擊的回應口徑,起初是目前的單次引渡機制由於要立法會審批,所以一旦呈上個案便「打草驚蛇」,疑犯很可能逃之夭夭。
但陳同佳目前因洗黑錢罪在香港服刑走不了,那假如把現時《逃犯條例》內關於「內地和台灣不適用」的相關用字刪除,現存條文的單次引渡機制又能否行得通,繼而逼政府先行處理台灣殺人案?
卻原來,即使陳同佳目前在囚走不掉,現有的單次引渡機制仍有一個非常嚴重的結構缺陷:留意當下條文所訂定的單次移交個案的關鍵,在於需要立法會議員過半數贊成,才會獲批。換言之,如果特區政府決定處理一宗移交申請,保安局局長便得逐票逐票去游說,始能成功;而在這個游說過程中,擁有決定性票數的政團,又往往會向特區政府提出各種要求,作為交換條件。
很明顯,今次修訂提出由特首啟動再呈交法官作審批的「個案申請機制」,較諸需要官員跟各黨派「拜票」的單次引渡機制,來得更公平公開。政府官員們相信也寧可在內部先預備好申請移交文件,然後交由法官定奪,總好過跟那60多位各懷鬼胎的立法會議員討價還價,然後才讓他們投票決定是否引渡陳同佳到台灣。
當然,這些現實政治操作,司長局長斷不能公開講出來。結果,他們就只能以「目前政策是透過今次修例去彌補現行法律漏洞」來勉強回應。
就第二點而言,陸委會必須回應,在香港完成修例而有了符合法定要求的申請機制後,台灣的行政機關是否打算不理現行對陳同佳的通緝令?皆因香港這邊修例之後,移交陳同佳的渠道正式出現,台灣當局到時還可不可以嘆慢板般處理正被自己通緝的目標,甚至對通緝令置諸不理?
何況,內地和台灣在2009年已簽訂《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10年以來,雙方亦有多次處理引渡逃犯的成功經驗,為何台灣親手送犯到內地可以早就有長期協議,現在卻來抗議香港以個案方式移交逃犯到內地或台灣?
事實上,作為長期答案,台灣得跟香港簽訂互換逃犯的雙邊協議,可是如此必須觸及短期內無法解決的「一中」問題;反而今次修例提出的「個案申請機制」,正是要以單純的「行政程序」(executive procedures)來避開有關台灣主權此難題。
原文轉載自《信報》 2019年6月4日
原圖:文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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