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場在台灣發生的港人殺港人案,意外觸發《逃犯條例》中有關兩岸四地疑犯引渡安排的法律「盲點」,這本是特區內部事務,卻吸引反對派和國際力量聯手夾擊,將其提升到國家法治、特區管治的憲政危機!然而,大家不應隨指揮棒起舞,必須認真審視風波背後的六大玄機。
物換星移,沿用多年的《逃犯條例》,在新形勢下顯得落伍脫節,政府依法修訂屬本分責任。因而在該宗「台灣命案」發生後,便決定通過修例,將移犯引渡到台受審,讓沉冤得雪,還死者一個公道。可惜,簡單的法例條訂,面對的卻是複雜詭譎的政法博弈,令事件延宕顛簸。「大好事」變成「大爭議」!
草案文本修改顯效率責任感
政府先於今年二月提出修例建議,再因應社會有不同意見,今年三月和五月兩度提出新修訂,在最新的版本中提出三個方面的六項修訂,主要限縮於最高判刑達七年或以上的最嚴重罪行,並在引渡協定中加入無罪假定、上訴權、探視權、不強逼認罪等符合人權的條件。此外,只會處理由要求引渡地區最高檢察機關提出的引渡要求。既堵塞法律漏洞,亦防堵香港淪「逃犯天堂」。
然而,第一,兩岸四地間引渡罪犯的法律盲點,其實是長期存在但一直未曾適妥處理的「灰犀牛事件」,政府現時願意聽取民意,一再修改草案文本,所展示的效率和責任感,都應予以肯定和表揚;相反,若見難即撤、避而不談,則是顢頇失職。撤回修訂如何去修例?不修例如何補漏洞?如何確保罪犯不逍遙法外?
第二,移交逃犯並非將清白無辜人士打進「黑牢」,而是有效打擊有組織嚴重罪行及跨境犯罪,彰顯正義和公義。法律應是懲處罪犯,還是保障罪犯?
第三,兩岸四地一衣帶水、血脈相連,也是經濟民生互動頻仍的區域,若因政治權欲和利益歧異,而任讓司法互助和引渡協議缺而不補,或轉作政爭籌碼,這絕非主政者的應有本分,更非從政者所應鼓吹。權責之間,必須務實均衡。
第四,修例風波遲遲未能平息,皆因反對派對中央不信任,一口咬定是由中央主導,對付異己的把戲;一些僅屬三、四綫,甚至「未入流」的小角色,也自動對號入座,自抬身價。不信任的氛圍不改,政治投機將愈趨浮濫。
第五,同是提出質疑,本港四大商會的意見獲政府採納,成為修例內容的主要依據;但與另持異議的外國商會、國際力量和香港反對派則如貼錯門神,意見「水溝油」。這是偏袒,而在於能否建設性解決問題,還只是危言聳聽地添煩加亂?若想受重視,先要懂尊重。
第六,反對派一心只求撤銷修訂,有立場無見解,予人事無大小,都只懂抗爭一招,只懂挑撥群眾,有理都變成歇斯底里,令死結愈纏愈緊。
原文轉載自《星島日報》 2019年6月4日
原圖:RT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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