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構3誤解 移交逃犯非特首說了算
解構3誤解 移交逃犯非特首說了算

本文作者為言論自由行行政總裁黃永


你寧可世上大部分國家的逃犯來港後,也不能送走?還是有一個法定機制,由法官把關讓涉罪者得以離境?

 

以上的選擇題,是修訂《逃犯條例》以處理「台灣殺人案」之外,大家必須思考的核心問題。香港特別行政區畢竟只是一個城市,而且長期以治安良好聞名於國際,因此特區沒有迫切需要,經常向別國申請把本港逃犯送回來,遑論會大費周章草擬並簽署雙邊協定,實在不難明白。

 

修逃犯例 惠及未簽協議地方

 

相比下,香港只跟20個地方有逃犯移交協議,內地目前已經與55個國家簽了引渡條約,從實務和效率的角度分析:中國人口眾多,且國與國之間互相「要人」機會肯定更大,所以各地先跟中國商談逃犯移交問題,而香港在這方面的重要性則次之,亦很容易理解。

 

加上,香港始終是高度開放的外向型城市:我們沒有大量輸出罪犯到其他地方,但全球逃犯卻有很大機會選擇來港。

 

入境事務處雖有權拒絕外地疑犯入境,但許多時候由於蒐證需時,到境外執法部門走完程序,正式通知特區那刻,涉罪者往往早已進入香港。

 

除非香港人歡迎涉嚴重刑事罪行的疑犯留港定居,並且同意大部分國家的逃犯不應送走,否則在「各國傾向先跟內地談妥如何互換逃犯」,以及「大部分國家均未與香港簽雙邊協議而送不走逃犯」的這些限制下,現時特區政府提出修訂《逃犯條例》,透過個案申請機制讓全球所有未簽協議的地方,也可依法定程序向香港「要人」,既符合本港現況,更是特區面向世界的一次修訂,惠及全部未簽協議之地--正因如此,《逃犯條例》修訂既不可能只處理一個地方的逃犯(如台灣),更不可能只不處理內地的逃犯。

 

一旦明白以上背景,3個於過去一個月在坊間和學界廣泛流傳對修訂《逃犯條例》的誤會,當可迎刃而解。

 

誤解1:修例後內地可指定特區政府將居住或路經香港的台灣人移交內地受審,但特區未有與台方就修例討論,無視台灣與香港司法互助。

 

兩岸早簽協議 何來不移交台犯

 

首先,要求特區政府就香港本地修例要跟台灣討論,本身就是個於理不合的論點。正如去年4月台灣通過《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當時明明已經發生「台灣殺人案」兩個月,但台灣在此新法例內,根本完全沒有就此案作安排,可見台方亦認為,毋須跟香港討論一條台灣本地的法案--事實上,各自處理境內如何立法,確屬正常不過。

 

其次,批評修例令內地可指令特區將居住或路經香港的台灣人移交內地受審者,明顯忽略了內地和台灣早在10年前就有《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從而能夠互相遣返刑事通緝犯--換言之,誤解1最矛盾的地方,是台灣人在內地犯罪後若然返台,台方同意並已簽署把涉案者移送內地的協議,但如果同一類台灣逃犯走到香港的話,台灣當局卻覺得不管怎樣亦不應把他們移交內地受審!?

 

誤解2:法官把關之說誤導,因法庭無權質疑申請移交一方的司法制度是否公平公正,中央更可利用修例後的37項刑事罪行來引渡異見人士。

 

「可移交罪行」 全屬港現有法例

 

「法官把關之說誤導」這句話,從邏輯以至特區實際經驗而言,當然絕不能成立:除非各級法院的法官在處理所有移交逃犯的申請時,全部都甚麼資料也不看,統統像橡皮圖章般立刻批准,不然的話,法官在整個審批過程中,總有某程度的「把關」功能。

 

事實上,早於2003年,香港便有一單涉及串謀販運毒品的移交個案,結果東區裁判法院法官經考慮整體證據後,認為證據不足而沒有批出申請,足見本港法官不單可把關,更絕對有能力把好關!

 

相反,「法庭無權質疑申請移交一方的司法制度是否公平公正」此說法,卻具誤導性:由於37項「可移交罪行」全屬香港法例本來就有的罪行,因此香港法官對這些罪行均有相當程度的理解,以決定申請個案是否有足夠證據作引渡。

 

何況,涉案者總可申冤和提出自己受政治或宗教迫害的理據--也就是香港法官即使不質疑申請移交一方的司法制度水平,也可以用其他理據去保障涉案者的人身權益。

 

誤解3:移交逃犯程序過於簡單,只要特首簽署證明書即可啟動,法庭便可針對該疑犯發出拘捕令。

 

疑犯被拘 仍可申請人身保護令

 

撇除「簽署證明書後由法庭發拘捕令」之安排,根本就是為了達致聯合國所訂明必須迅速捉拿疑犯的要求(以免有些國家的貪官可玩弄程序,防礙執法效率與司法公正),誤解3最大問題是以偏概全--即使成功拘捕疑犯,若當事人認為移交申請或證明書有問題,絕對可申請人身保護令而獲法院迅速審理,免遭不合理以至非法拘留,因此不可能存在「特首說了算」或「拉咗先算」的狀況。

 

此外,就算法院不批出人身保護令,法官仍須按提交的資料,決定是否批出移交申請。即使獲批,疑犯尚可提出司法覆核,經上訴庭乃至終審法院--簡單一句「特首簽署證明書即可指令法庭發拘捕令」,卻隻字不提拘捕後的任何法律保障及司法覆核程序,似乎不是疏忽而是居心叵測罷了。

 

原文轉載自《經濟日報》 2019年5月27日

 

原圖:政府網頁

(本文純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港人講地』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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