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人港審」,可行嗎?
「港人港審」,可行嗎?


「港人港審」,可行嗎?

余唐/法律系畢業生


《逃犯條例》修訂草案於社會引來不少爭論,坊間就政府方案提出了不同問題與建議,例如「港人港審」、擴大《逃犯條例》適用範圍、設「日落條款」、擴大香港法庭的「域外法權」、修例結果不帶追溯力等。上述的建議雖具一定參考價值,然而在執行上,卻未能有效及全面地解決目前港府面對的三大難題:一:香港二十二年來一直存在的公義漏洞;二:香港人於台灣疑被另一名香港人殺害的「台灣殺人案」,以及三:在處理以上兩點時,不抵觸香港普通法原則和人權法的保障條例。誠然保安局所提的方案,不敢說是已臻完美,而長遠更好的做法,應該是與未有引渡協議的地區磋商及簽訂長期移交政策,但受時間所限,依筆者之見,保安局的草案乃能同時回應以上三點的理想方案。筆者將先討論「港人港審」。


「港人港審」改變本港法治原則


「港人港審」方案內容,是將香港居民排除於引渡可能之外,容許尋求引渡的國家提出就有關罪行,於香港作出起訴。以上的提議,很大程度是基於對香港法制及法官的信任,以保障港人權利。然而,此論述有兩處爭論點:首先,香港的普通法制度於刑事上乃奉行「屬地原則」。即是說,只有在香港司法管轄區內發生的罪案,香港法庭才有資格審理。此原則雖有例外(如《侵害人身罪》第5條中,任何人於香港串謀在域外殺人,即屬犯罪;《防止賄賂條例》第4條,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刑事罪行(酷刑)條例》所列的部分罪行等的),但一般而言,出於不損害其他地區的司法管轄權,以及在國際法中屬地的法治原則下,香港不會將其法律的「長臂」延伸至境外,否則將如律政司司長鄭若驊所指,本地法制將出現「根本性改變」。


第二個爭論點,在於取證問題。「港人港審」的方案未有考慮香港檢方遠洋取證的困難,以及在欠缺法律基礎下,他方所提供的證據或許不獲法庭承認等執行問題。取「台灣殺人案」為例,要在有法律依據下與台灣達至刑事互助,包括證據提供、文件傳遞等程序,便需要修改《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否則有關互助便不合程序。此外,香港法庭亦會審視呈堂證據是否符合採證的法規,而這方面香港與台灣的採證規程上的分別,或會引來法律上的挑戰,令最終採證及檢控工夫,功虧一簣,又或者令司法審訊不完整,導致不公裁決。事實上,英國不少司法界學者指出,「司法不公」(Miscarriage of Justice)的主因,出於證據的採納及公布上。此因亦促成了英國近代的《警察與刑事證據法》(Police and Criminal Evidence Act 1984)的立法。


值得留意的是,某些引渡請求,是針對某些已完成法庭審訊,被判有罪後逃至香港的行為。坊間「港人港審」的方案似乎未有觸及有關問題,而按該方案的原則來看,具港人身份而於外地被定罪的逃犯,或可得到於香港法庭重審的機會。相關做法,有機會置香港法庭於損害他方司法管轄權的尷尬局面,甚至引來「一罪兩審」問題。


自相矛盾的「港人港審」



其實,「港人港審」的論述,存在一個矛盾點:有關論者認為,香港法庭在審理逃犯引渡的請求上,將受來自外界的壓力,極端者甚至稱本地法庭將成「橡皮圖章」,提出引渡請求一方能對香港「予取予携」,法官不能「把關」,可是另一方面,「港人港審」的方案,便是建基於論者對香港司法制度、本地法官的信任,認為香港法律能不受外界影響,不偏不倚的審訊,為港人提供充保障。筆者理解「香港法庭於政府方案中會面對壓力」的說法,但其實「港人港審」方案中,法庭又何嘗不會承受,來自尋求引渡方要求判處嫌犯罪成的壓力?歸根究底,若「港人港審」的論者認為,香港法庭審理案件的公正、專業、獨立是值得信任,那有關論者理應相信,同樣的法庭在審理引渡請求上,能保持該份值得信任的公正、專業、獨立,做到「把關」的效果。


下回談另一《逃犯條例》修訂建議:域外法權。


作者 余唐 Facebook專頁:www.facebook.com/yu.t.205


圖片來源:RTHK

(本文純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港人講地』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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