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逃犯例無懸念 泛民尚有游走空間
修逃犯例無懸念 泛民尚有游走空間

本文作者為言論自由行行政總裁黃永

 

一連4星期在這裏討論《逃犯條例》修訂,這趟執筆時赫然發現,雖然此系列之首篇寫在上次大遊行以後,但相對於其他輿論激議群情如何再度洶湧,當時筆者則表明,更擔心涂謹申破天荒以主持身份,刻意拖延選出草案委員會主席。

 

其後涂謹申兩度選不出主席,建制派硬推石禮謙頂上,接着議事堂出現了兩輪大混戰,石禮謙「投降」並要求內委會再指示——這些雖是後話,卻印證了我一個月前之憂慮,原來所言非虛。

 

就正如今天許多人只掛着關注,中央開始高調支持修訂《逃犯條例》的草案,又擔心草案一旦直上立法會大會,將對未來議會運作有何影響——然而筆者卻想探討一下,本港整體的政治操作,在過去一個月已經出現了甚麼實質轉變,並會對往後政局有何影響。

 

林鄭「廢話論」 針對誤導性指控

 

在立法會出現第一場大混戰前,坊間當時仍在熱議特首林鄭月娥在5月9日的立法會答問大會上,提出了「廢話論」——事後不少評論把行政長官那句「全部都係廢話」,演繹成特區政府對所有反對《逃犯條例》修訂的聲音,也一律視為廢話——實情卻是特首那天旨在反駁以下3類說法,跟當年立法局的會議紀錄,內容不符:

 

指控1:《逃犯條例》不適用於中國各地,乃回歸前的刻意安排。

 

指控2:當年起草《逃犯條例》不包括移送內地,是基於有人害怕回歸後的內地法制。

 

指控3:中方在中英聯絡小組亦表明害怕,擔心條例包括移送內地的話將影響回歸。

 

很明顯,以上被指廢話的這3點,全部矛頭直指中國——也就是說,林鄭那句話原來並非「涵蓋性」的指摘,而是具針對性的還擊——說得白一點,她只是聚焦關於內地的指控,再就當中不符事實部分加以駁斥。

 

至於香港市民的批評、本地學者的建議、外國領事的憂慮等,其實從來不在「全屬廢話」之列,官員更多次承諾會慎重考慮、多作說明。

 

固然,在目前容易訴諸情緒的政治格局下,行政長官試圖為中央解說,肯定會令不少立場反共的港人,批評特首沒有站在香港人這一邊。不過,林鄭畢竟是根據會議紀錄,來澄清坊間一些具誤導性的指控,請問錯在哪裏?

 

為甚麼毛孟靜會認為按照客觀存在的立法局檔案作解釋,也算講大話?胡志偉又何以得出林鄭月娥帶給香港的破壞已經「勁過梁振英」?是否目前尚未開始正式討論的一條條例修訂,影響力早超越了國教、政改、佔中、DQ案等政治運動加在一起的威力?

 

泛民辱罵特首林鄭 =辱罵中央

 

現時泛民主打「林鄭差過CY、《逃犯條例》衰過23條」之論調,又引伸出跟「廢話論」相對照的「辱罵特首論」:在香港,胡志偉辱罵林鄭,輿論多數聚焦侮辱女性這點;但若以大局思維出發,中央所看到的客觀事實,則應該是「反對派最大黨領袖辱罵特首,而不會視之為一次單純的人身攻擊。但留意基本法訂明,行政長官一職包含了以下3個角色:

 

其一,是行政機關的領袖,即一般比較多人理解在「行政」方面的「長官」;

 

其二,是作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代表,也就是「特區」之「首」;

 

其三,是代表中央管治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官員,故此中央具有「實質任命權」。

 

正因有以上這3個角色,胡志偉實際上是一次過辱罵這3個角色:即辱罵行政機關處事方式「唔死都無用」、特區現時由「唔死都無用」的人作代表、和「唔死都無用」的人正代表中央管治特區。尤其在事件發生後翌日,胡志偉在心平氣和時的回應,仍堅稱自己「用詞恰當」,此舉如同表明了他所罵的這3點,乃整個反對陣營當下之基本方針。

 

有作用力自然有反作用力:先有特首澄清有關中方的訛傳不果,再有反對派最大黨以粗俗名詞辱罵特首——既然特首乃中央代表,辱罵特首=辱罵中央——在這個背景下,其後中央透過中聯辦發聲,即使不算順理成章,也肯定屬意料中事。

 

建制歸隊 泛民應為港人多爭保障

 

事已至此,現在才來追究誰的責任最大,並無實質意義。各方勢力取向,建制派歸隊,官員繼續力撑,似乎沒甚懸念,倒是泛民尚有游走的空間:但根據泛民現有邏輯,之前出現破天荒選不到草案委員會主席,以及其後出現的粗暴抗爭手段,只因建制派必定夠票通過,是故才會不惜一切連草案委員會也要拉倒開不成,索性不跟對方討論云云。

 

隨着草案可能直上立法會大會商議,泛民會選擇加大力度作肢體抗爭,然後被立法會主席逐個趕出議事廳?還是會回到討論桌,寸土必爭為港人爭取更多保障?既然明知「建制派必定夠票」,又認為「今次惡過立23條」,與其讓眼下草案原封不動地通過,按道理,增加更多能夠保障港人權益的修訂,始算為廣大香港市民的利益着想。

 

擇善固執 為社會福祉知所進退

 

例如,即使「港人港審」和「域外法權」這些大動作轉變做不成,泛民議員也該認真爭取加入以《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1),作為法官和特首拒絕移交的原因(公約定明任何人受刑事控告,應有獨立無私公正公開公平審訊的權利),藉以對「申請移交一方有否公平審訊」這個首要顧慮,進一步加強保障。

 

所謂擇善固執,正是不以everything or nothing(全取或全輸)的二元思維進行談判,而是為了廣大社會之福祉,能夠知所進退。

  

原文轉載自《香港經濟日報》 2019年5月20日


原圖:rthk

(本文純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港人講地』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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