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香港普選特首的框架(下稱《決定》), 全港500 萬合資格選民將可以一人一票選特首;而立法會全面普選亦將接續實現,開拓香港民主發展的新里程。可惜,對抗性的噪音歪論,卻是紛至沓來,更有人聲言「揭開人大常委會決定的面紗」,試圖「以法論法」去否定《決定》,再營造「佔中人多、人大決定會改」的「印象」。他們力圖逆轉的決心,其志雖可嘉,但因其刻意選擇模糊法理,以及把一眾市民「拉落水」,令人無法認同接受。
全國人大常委會是國家的最高權力機關,而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決定是否修改《基本法》附件一,亦是香港政改五部曲中的第二步,因而無論在情在理在法,大家都必須對有關決定信納遵循。正如終審法院的裁決,持份者或許有不同意見,但大家都必須全面接受,這是法治和制度的基本要求,容不下輸打贏要的「撒賴」。
對《揭開人大常委會決定的面紗》一文的幾點法理質疑,其實不值一哂。
第一,「《決定》中關於特首普選的框架部分不屬法律範疇,不具法律約束力」。這說法不正確,因為《決定》是政改五部曲的第二步,屬於整個政改立法程序的一部分,絕對屬於必須嚴謹規範的法律範疇,因而亦具有明確的法律約束力。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喬曉陽2004 年在《探求香港政制發展正確之路》一文中指出,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一般分為兩種:一種是修改、完善法律的決定;另一種是法律性問題的決定。《決定》正屬於後者的範疇,依據《基本法》規定對香港政制發展問題所作出的一種處理,至於餘下的政改三部曲,只不過是整個立法程序的後續進程。
第二,有關「既無合法的提案人,更無經法律委員會審查。《決定》從內容和程序,顯然不是上述立法法及《基本法》規定的法律」的說法,則是一個存在視覺盲點的說法。有關論者一方面既說《決定》不屬法律範疇,亦即不屬最終立法程序,或者是前述的第一種《決定》,自當不存在提案、審查等程序。
第三,有關「《決定》只能對特首報告,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決定,而不能修改特首報告內容」的說法,更是對《決定》的無理矮化。全國人大常委會作為最高權力機關,對來自下級機構首長,即特首所提報告的審查,若只准是批准、否決,或發還重議,很明顯是不合情理的矮化。就以司法體制為例,上級法院可對下級法院的裁決作出包括修改和判案指引,全國人大常委會就不可以?
第四,有關「遊行及佔中的人多,人大常委會決定亦會改」,這是一項非常不負責任的誤導。首先,遊行是《基本法》容許的意見表達權利,但不是鬥人多、鬥大聲,其效力還須視乎其訴求是否合理,以及符合公眾利益;而佔中則是違法行為,即使人多聲大,違法就是違法,在法治社會始終會是「零容忍」。
其次,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是具法律效力的國家意志和政策指導,除非是想革人大常委會的命,否則必須嚴格遵循。
原文轉載自《信報》2014年9月13日
原圖:takungp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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