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為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顧敏康
九個非法「佔中」發起人已經被定罪判刑,反對派誣衊說這是「秋後算賬」。其實,非法「佔中」這筆賬遠遠沒有算清,定罪判刑只是開始,後面要做的事情還不少,也很重要。
首先,這些被判刑者不會就此善罷甘休,反對派也不會就此罷休。據報道,他們中有人已表示要上訴,筆者也預計他們會借上訴進行炒作,打「悲情牌」。對此,特區政府應早作準備。不僅如此,特區政府也應該積極考慮就有關被告判刑過輕的問題提出上訴。
政府應就部分被告判刑過輕上訴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執行主席、大律師馬恩國先生認為,戴耀廷、陳健民僅判監16個月,刑期偏低。他指出,非法「佔中」時間長達79日,即兩個多月,影響廣泛;非法「佔中」霸佔的不是僅僅一、兩條少人通行的小路,而是港島和九龍半島的主要幹道。而且,他們毫無悔改之意。目前該判罪最高刑罰為7 年,量刑起點應該是3 年半,扣減當事人初犯,以及並非自身個人利益而犯罪,最多從3年半扣減1年,合理刑罰應該為2年半(即30個月)監禁。
筆者比較同意馬先生觀點。從刑罰理論角度,對於犯罪後果嚴重,且無悔過者不應該適用輕刑,否則就難以起到實施刑罰所希望的阻嚇作用。
取消教師、社工和議員資格現在,非法「佔中」發起人已被定罪判刑,但他們的民事責任也應該被追究。有關受害者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要求這些發起人賠償因非法「佔中」對他們造成的經濟損失乃至精神損失。
再則,戴耀廷為人師表,反而鼓動學生、青年「違法達義」,自己最終也淪為罪犯。廣大民眾應促請香港大學盡快就戴耀廷嚴重影響大學聲譽、誤人子弟的行為展開紀律處分的程序。同時,根據社工註冊局規定,如果註冊社工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被裁定觸犯令社工專業聲譽受損的罪行及任何可判處監禁的罪行,即屬違紀行為,註冊局可作出紀律制裁,包括永久註銷註冊、註銷註冊不多於5 年、書面譴責或口頭訓誡。邵家臻正正犯下如此罪行,當然也不能繼續作為註冊社工。廣大民眾也應該敦促註冊局盡快啟動紀律制裁程序。
更有甚者,這些罪犯中有人頂着「尊貴立法會議員」的帽子。根據《立法會條例》第39條規定,被判入獄逾3 個月,不論是否獲緩刑,有關人士不得於5 年內參選,邵家臻將無法於明年立法會換屆爭取連任;法官雖然對另一個被告陳淑莊延期判刑,但如果她被判刑3 個月以上,即便是緩刑,明年也無法爭取連任。問題是,邵家臻已經被判刑,其現在的立法會議員資格是否應該被依法褫奪?答案是肯定的。
邵家臻的代表律師、支聯會主席何俊仁早前透露,邵家臻希望申請在囚期間參與立法會,並表示不介意由懲教署人員押解及戴上手銬和腳鐐。一個已經被定罪的罪犯,居然想戴着手銬腳鐐、在懲教人員的押解下堂而皇之地出席立法會會議,情何以堪?他想把莊嚴的立法會當作作秀的地方?筆者相信懲教署不會同意其這樣做,因為一邊做囚犯、一邊做議員違反常理。如果可以這樣做,每個囚犯都可以要求懲教署讓他們做想做的事情。
根據基本法規定,立法會議員涉刑事罪行被判囚1 個月或以上,經立法會出席會議的議員三分之二通過便可解除職務,立法會主席即可宣告其喪失議員資格。從目前情況看,反對派立法會議員的人數仍然佔一定比例,要達到三分之二議員的通過有實際難度。
但是,如果適用基本法第79條下的第二種情況,主席也可以剝奪有關議員資格。第二種情況是:「未得到立法會主席的同意,連續3 個月不出席會議而無合理解釋者」。仔細分析,便可以看出邵家臻被革除議員身份符合這條的規定。首先,他被判監禁8 個月,作為囚犯是不可能出席立法會會議;其次,作為罪犯在監獄裡服刑,絕對不是連續3 個月不出席會議的合理理由;第三,即使邵家臻向立法會主席請假,主席也不應該同意,否則就開壞先例,與情理法相背。
力推修訂《逃犯條例》通過
對9 名非法「佔中」發起人定罪判刑,令廣大市民進一步看清披上所謂「守護香港」、爭取「民主自由」及「真普選」等外衣的反對派的真正面目:他們長期與外部勢力保持緊密聯繫,挑戰國家主權與安全的底線。對此,特區政府不僅要保持高度警覺,而且要堅守底線,絕不退讓。
當前具體而言,就是要堅決挫敗反對派阻撓修訂《逃犯條例》。反對派出於政治考慮,顛倒黑白,竭盡所能阻撓修例,在法律上完全站不住腳。政府要進一步做好宣傳和解釋工作,力爭修例盡快通過。
原文轉載自《文匯報》 2019年5月4日
原圖:文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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