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為言論自由行行政總裁黃永
上周本欄釐清了台灣當局在堅持「不會接受一個中國原則」下,根本就不可能跟香港簽訂互換逃犯協議(包括「單一安排」或「域外法權」的建議),因此一切要待特區先修訂《逃犯條例》,台灣才可透過個案機制申請,令自己在不觸及一個中國原則下,仍能引渡疑犯赴台受審。
台方尊重港司法權 盼盡快要人
碰巧文章刊出後不久,負責「台灣殺人案」的士林地檢署便作出一個跟許多台灣和香港政客說法完全不一樣之聲明:「不管是按照甚麼樣的法例或相關的一些程序,現在只想可以回應我們司法互助的請求,我們之前有提逃犯移交。」可見台灣一方極想盡快向香港要人,而並非如本地輿論所言,可以慢慢商討雙邊協議。
更重要的是全段聲明之重點,乃士林地檢署表明:「基本上尊重香港政府一些立法權、司法權運作的結果」——作為台灣那邊的地檢署,當然不可能直接表明支持特區修例,以免引發政治風波。不過在目前大家所關心的紛擾下,士林地檢署聲明中『尊重香港政府立法權』這部分,不可能跟逃犯條例修訂無關;而且聲明最後「尊重香港司法權運作」這部分,甚至有贊同逃犯條例修訂後「由法官把關處理移交個案」之意:畢竟尊重司法權的最平常理解,正是接受法官決定、相信法官會秉持公義把好關。
尊重本港司法制度,也跟另一個反對逃犯條例修訂的主要論點有關:「內地司法制度不完善,甚至會揑造證據,故香港不可把內地聲稱的『逃犯』送去。」面對這類批評,有些建制派嘗試解釋內地司法制度已有進步,效果卻強差人意、反擊無力,皆因客觀而言,內地跟香港法官的質素,以至司法水平和經驗,仍相差很遠。
不信港法官把關 三論點皆弱
然而,真正重點是只要我們尊重和信任本港司法制度,相信香港法官會做才好把關工作,不論內地以至世上任何一個地方的司法制度水平如何,修訂逃犯條例不單止沒有問題,更令特區整體制度趨向完善:把留港疑犯盡快送到相關地方受審,有助早日彰顯公義。實際上,逃犯條例修訂的申請引渡機制尚有特首雙重把關,但市民與政黨對特首的信任牽涉許多政治因素,故在此不贅而只聚焦討論較單純的「對法治信心」的問題。
目前反逃犯條例修訂的聲音中矛盾至極的一點,是反對者一邊高舉本港法治仍處世界高端水平,又謂此乃特區必須力守的最後基石,但一邊又同時認為香港的法官無能力為引渡機制把關,甚至不惜貶低法官已被內地操控——撇除這種最離譜的誣衊,當下不信法官可以就引渡逃犯把好關的攻擊,主要有三:
(1)法官只能按所提交的案件資料審核引渡申請,不能處理逃犯獲公平審訊的人權;
(2)司法機關不及透過立法會以審議附屬法例的方式,更能保障逃犯的人權;
(3)引渡申請可能基於揑造的證據,例如內地想捉政治犯,卻指控當事人撞車殺人。
就(1)而言,反對者明顯忽略了法官絕對有權要求申請的一方,向香港法院提交逃犯將面臨的囚禁環境之資料(照片或錄影片段),藉以保證不會出現虐待的情況。即使如此而逃犯仍擔心自己的安全,他或她尚可申請「人身保護令」來拒絕引渡;如法官仍堅持無問題而同意引渡,則逃犯還能夠透過司法覆核(並上訴至終審法院)來保障自己的人權:因為各級法院必須按照香港法例第383章《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作考慮。
就(2)來說,保安局解釋立法會以審議附屬法例來處理個別移交申請,必定打草驚蛇;大律師公會則反駁立法會可閉門舉行會議,且政府亦可改例,准法院在立法會審議前便發出臨時拘捕令,以防疑犯逃離香港——但技術上即使政府修例讓法官能以上述方式發拘捕令,亦只能囚禁逃犯48小時,議員能隨時(包括休會期間)於兩日內審結一條附屬法例,似乎不太可能。
港府解釋政治因素 多重保障
況且議員過往言行已清楚說明,閉門會議保密機制如同虛設:不難想像,若逃犯所涉案件與內地相關,既有議員樂意洩密,把案情公諸於世以至向外國尋求協助;也有議員會因為反共而拉布,阻撓附屬法例通過——因此,由本質上「以審訊為基礎」的法院把關來處理移交申請,較本質上「以政治為基礎」的立法會去決定是否移交逃犯,更為公正合理。
最後,就第(3)點有關「內地揑造證據來捉政治犯」的指控,核心問題從來都在大家信不信法官會考慮當事人所提出的理據與證據,特別是法官有沒有能力分辨案件背後是否涉及政治因素——固然,若反對者要散播恐懼叫人人自危,肯定會繼續貶低法官如橡皮圖章。不過從解困角度,特區政府也有需要在條例審議階段清楚說明,所謂的「政治因素」到底包含甚麼,例如:是否有出版過相關書籍、有否加入政治組織、有沒有作出過政治宣言,還有曾經發表過的文章和言論,是否均會納入呈堂證供,以至特首最初考慮是否啟動移交申請的機制時,會不會必然考慮以上列出的因素。
只要在條例草案委員會審議期間,特區政府就各種「政治因素」提出明確解釋,便可立此存照,成為他日法官處理移交逃犯申請或相關案件時,必須考慮的立法原意,從而在保障人權和公義方面,提供多一重保障。
原文轉載自《經濟日報》 2019年5月6日
原圖:RT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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