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佔中始作俑者戴耀廷、陳健民、朱耀明等人因在2014年非法佔中期間的煽動性行為,被控串謀犯公眾妨擾等罪一案終於受到法律制裁。
戴耀廷、陳健民、邵家臻和黃浩銘須即時監禁8至16個月不等,其中戴耀廷和陳健民的刑期最重,監禁16個月。朱耀明等其餘被判緩刑及社會服務令。
對於刑期,社會上有不少討論。量刑須參考多個因素,其一是過往案例,例如早年模仿「蜘蛛俠」的英國籍男子Matt James Pearce因爬上青馬大橋導致交通阻塞超過兩小時,被判監半年。其二更為重要,就是量刑須反映處分犯罪行為的嚴重性,進而起到以儆效尤的作用。
不過,針對判罰,法官也有比較清晰的解釋,法庭認為他們應該「對公眾構成不便和痛苦感悔意」,理應對公眾道歉;但公眾「從未得到被告的道歉」,法官形容這班人是「毫無悔意」。
罪魁禍首 切勿忘記
無論量刑如何,回看非法佔中最初的原因,可以更加明晰這場災難對香港的深遠影響。戴耀廷等鼓吹「違法達義」、「萬人佔中,癱瘓中環」,煽動市民通過非法暴力手段達到其所謂的「公義」。
「違法達義」的概念本身就是大錯特錯!「法治」是香港最重要核心價值之一,而保持「法治」最重要的元素就是人人都必須守法;「違法達義」根本是與「法治」觀念背道而馳。戴耀廷妄圖把如此荒謬的概念灌輸給思想不甚成熟的人,用偷換概念的花言巧語令他們做出違法行為。
該期間某些別有用心的傳媒曲解《基本法》,針對行政長官選舉辦法,誤導市民把所謂「公民提名」作為所謂「真普選」的前提。《基本法》寫得很清楚,特區行政長官是由合資選民選出的提名委員會,再由提名委員會成員提名後普選產生。
而煽動佔中的人和媒體整日掛在口邊的「真普選」,便是把《基本法》中完全沒有提到過的「公民提名」,在市民心中合理化和合法化。戴耀廷和這些媒體煽動的,正正是希望市民認為,不需要協商或討論,《基本法》是可以被類似「革命」的「公民抗命」和延伸的暴力衝突來被迫改變的。
其實,要對《基本法》作出修訂,原本就有合法合理的方式,根本不需要這些破壞社會秩序、影響他人生活生計的違法行為。難道個人達不到自己的目的,就要煽動大規模暴力違法行為來脅迫其他人及政府?這是在以「法治」為核心價值的香港,應該發生的事情嗎?如此愚蠢的犯法行為,希望青年人要切記警覺。
雙重標準 前車之鑑
始作俑者,其無後乎?聽聞戴耀廷在某個訪問中被問到,有沒有讓自己的子女去佔中。他回答的大意是,他的子女已經成年,有成熟的思想,他們會做自己想做、應該做的事。這樣的說法是否表示,他鼓吹「違法達義」這樣的荒誕行為,連自己的子女都不接受,於是就利用未成年的人,或者思想不成熟的人「替人受罪」?
最後希望青年人經此一事能真正覺醒,觀察事物要多方面去看,多聽不同的意見,讀不同的報章雜誌,看不同的媒體,然後以冷靜客觀的思想去判斷是非黑白,莫受人利用,作他人的炮灰,做犯法的事!
原文轉載自《信報》 2019年5月4
原圖:中新網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