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擾罪不合時宜?
妨擾罪不合時宜?

本文作者為科技大學前經濟系系主任雷鼎鳴


 佔中九男女被控串謀犯公眾妨擾罪、煽惑公眾妨擾罪,或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罪等各項罪名,他們顯然不服,否則為何不認罪,而且在判刑遠低於最高可判的七年刑期後還要上訴?這與佔中前宣稱會坦然認罪的承諾大相徑庭。在諸多為他們開脫的藉口中,最使人覺得荒謬的倒是彭定康及部份香港律師所說的,這些刑法有部份已「不合時宜」。

 

相關刑法早已存在,犯罪的證據亦充份,說這些法律過時了,不合時宜了,倒也是一種聰明的策略。但我們一介小民當然要問過清楚,為甚麼在古老的年代(有人說是中古代),引致公眾受到妨擾是一種罪,現在卻不是?我不知此種法例的立法原意,也許它們最初訂定時把貴族視作公眾,現在沒有了貴族,所以法例變得不合時宜。也許這些人相信,從前妨擾到公眾,是罪大惡極,但現在卻可以不當一回事。不論他們心中的理據是甚麼,背後的思想卻頗為危險,無辜的守法的市民,有無不受某些政客的妨擾的權利?保護他們這種權利是否已變得不合時宜?我相信答案剛好相反,香港近年飽受政治活動摧殘,市民的安寧十分需要受到保護,執行上述的法例十分重要,十分合時。

 

佔中的關鍵處是這些行動從來沒有得大多數港人支持,在缺乏民意授權的基礎上,主事者卻仍不理三七二十一,不願只跑到維園示威,最終使到無辜者受到巨大損失。在五四運動一百周年紀念之時,我們把佔中與五四比較一下,可更易察覺佔中之錯。

 

五四在北洋軍閥政府打算簽訂《凡爾賽和約》中開幕,中國是第一次世界大戰的戰勝國,卻反而要把青島割讓予日本。五四青年「外抗強權,內除國賊」的口號不但崇高,而且其愛國熱情幾乎得到全民支持。五四示威本來是和平的,但後來部份學生在見到漢奸章宗祥時火遮眼,把他打傷,並火燒趙家樓,這倒是犯了法。

 

五四年代中國有人提出科學、民主等理念,但法治思想仍薄弱。章宗祥、曹汝霖、陸宗輿三名賣國賊不會得到人民的同情,他們也算不上是無辜者,但他們的權利應否也受到保護?當時北京大學有位哲學家梁漱溟曾撰文力陳,這些人的權利一樣要受到保護,學生毆打章宗祥是犯了法。梁漱溟是毛澤東的朋友,也是後來少數敢於頂撞他的人,與香港的新儒家淵源深厚。我同意梁漱溟的上述觀點,想來香港法律界中人也不會反對無辜的人應得到保護。

 

五四青年的崇高目的無可質疑,他們打的亦是人民恨之入骨的漢奸,但以現代法治觀念看來,這些並不無辜的漢奸的法定權益一樣也應受到保護,為何可保護到受佔中侵凌的無辜市民的刑法,卻被某些人說成是不合時宜?這不是法治思想倒退是甚麼?

 

原文轉載自《頭條日報》 2019年5月3日


原圖:大公報

(本文純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港人講地』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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