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服政治恐懼 理性看逃犯例修訂
克服政治恐懼 理性看逃犯例修訂

本文作者為言論自由行行政總裁黃永

 

散播恐懼和仇恨,往往是政治動員的有效手段——之前反一地兩檢如是,當下反逃犯條例修訂亦如此,剛過去的周日遊行,肯定是近年比較反應熱烈的一次。

 

但有甚麼類型的選民,便會產生甚麼議員。要突破今日政治困局,港人得撫心自問:容許恐懼來讓仇恨不斷升級,不惜一切推倒然後起哄,真是答案嗎?還是我們可以從「臣服」變為「克服」恐懼,透過理性去解決問題?

 

修訂《逃犯條例》的條例草案委員會第一次會議,負責主持選主席程序的涂謹申議員成功拖延,最後正副主席均未能選出,乃開埠以來首例,為破壞香港議會程序的歷史揭開新一頁,更被視為反對派近年罕見的「勝仗」。

 

莫論台立場 港有責「開門」引渡

 

也許很多人忽略了以上「歷史性事件」的深層意義:對比上屆政府的撕裂局面,與其說是個別行政長官處事手法乃分化社會之主要因素,今日梁下林上已經22個月,而且經濟環境持續向好(如失業率長期維持2.8%、樓價慢慢下調),但非建制派打擊政府之力度,卻用上史無前例的招數與力度,可見核心問題從來都在泛民只懂以反對作為爭取政治本錢的手段,結果便惟有愈反愈大力,並在過程中失去基本邏輯與理智。

 

例如即使討論了那麼久,有關修訂逃犯條例至今一個最常見的誤解(以至是不少議員和傳媒的首個攻擊論點),是政府這次修例不能達到「處理台灣殺人案」之原本目的,因為「台灣當局已表明不會接受在『一個中國』原則下交換逃犯,因此香港政府無理由要趕着立法,反而應該全面諮詢」云云,但這個主要反對理由,卻至少有兩大謬誤:

 

首先,在目前兩地(即香港與台灣)沒有任何司法互助的法律基礎下,不論台灣當局抱持甚麼原則也好,香港並沒有任何合法途徑引渡相關疑犯到台灣受審。因此概念上,特區政府修例如同正式開一扇門,讓台灣一方可向香港「要人」;香港不打造這扇門,台灣根本就無法(此處的「法」具兩層意義:方法和法例)引渡所要的逃犯。

 

換言之,香港一日未出現這道「引渡之門」,台灣一方「表明」甚麼也好,也沒任何實質行政和法律上的意義,而只能看成是政治表態——是故「先開門」的責任必定在香港這邊,待修例完成(也就是有了實際的引渡渠道後),台灣那邊才可真正決定向特區要人,還是為了政治原因,那怕有謀殺案在台灣發生而不了了之,仍堅持不要人。

 

台方政治語言 仍存迴轉空間

 

其次,我們也不要忽略了政治語言往往會留下許多讓雙方迴轉的空間:注意台灣當局就今次香港修訂逃犯條例的公開聲明,重點從來放在「不會接受在『一個中國』原則下交換逃犯」——然而,這句說話當怎樣理解?關鍵原來不止當中的「一個中國原則」這部分,而更在「交換」一詞。

 

所謂「交換」,自然是包含了「互換」或「互相引渡」的意思。故台灣當局一直以來的聲明,其實只能夠理解為:台灣不會按照《基本法》第95或第96條,跟特區簽訂逃犯互換的雙邊協議——因為,《基本法》第95條:「香港特別行政區可與全國其他地區的司法機關通過協商依法進行司法方面的聯繫和相互提供協助」這一句當中,「與全國其他地區」此部分,跟台灣當局目前不接受一個中國原則有牴觸,一旦台灣政府跟香港簽了司法方面的雙邊協議,便等同接受了「台灣屬全國其他地區之一」。

 

推到最極端一點:即台灣當局自視為一個國家,並嘗試以此跟特區政府商討逃犯互換協議,結論仍是台灣當局會因為不接受一個中國原則而毫無結果——因為《基本法》第96條寫明:「在中央人民政府協助或授權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可與外國就司法互助關係作出適當安排」——此條起首的前設既然是由「中央人民政府協助或授權」,台灣政府又怎可能接受特區在「一個中國」的那個中央授權下,與之簽訂雙邊協議呢?

 

與台協議難訂 域外法權更失禮

 

可以說,在台灣當局堅持「不接受一個中國原則」這個框架下,香港跟台灣並不可能簽訂任何形式的「逃犯互換」雙邊協議。

 

相反,由於香港可單方面而毋須中央過問去修訂《逃犯條例》,只要修訂後的法例不被全國人大發回(參考《基本法》第17條),理論上便不會觸及「一個中國原則」此敏感地帶——假設台灣當局的聲明一早有預留迴轉空間,他們其實只是說:「不會接受在一個中國原則下交換逃犯」已矣,但要是不牽涉「交換」而只是「單方面從香港要人」,並且不碰到一個中國原則的話,台灣當局絕對可以在不牴觸本身原則下,透過香港逃犯條例修訂後的一次性個案申請機制,要求特區政府引渡疑犯返台,透過台灣的司法制度來彰顯公義。

 

與上述推論相關,還有最近有議員提出透過「域外法權」來延伸本港司法制度的權限,藉以在香港審訊「台灣殺人案」的疑犯。撇除域外法權的法理基礎,源於聯合國特定約章或決議(如反恐或打擊跨國兒童性交易),而不能廣泛應用於像今次這類謀殺案以外,最離譜的是身為香港立法會議員,竟然建議台灣的司法機關不如放棄其審判權,並單方面提出台灣當假手讓香港法院處理此案!那種自高自傲自以為是,為反對一條本地法例不惜貶低他人,乃至不尊重對方整個司法制度之態度,十分可怕、萬分失禮。

  

原文轉載自《香港經濟日報》 2019年4月29日


原圖:tvb視頻截圖

(本文純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港人講地』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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