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高等法院日前就丁權覆核案頒下判詞,裁定新界原居民興建丁屋是屬於應受《基本法》保護的傳統權益。但同時指出,由政府以私人協約或換地形式提供土地興建丁屋,是違反《基本法》的做法,應該停止。
新界人犧牲論可以休矣
法庭認為,丁屋建屋權(免費建屋牌照)屬於《基本法》第40條所包涵的原居民傳統合法權益,有地建屋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因此,如果男丁已有農地,就可申請牌照,可以不經城規會批准、不補地價就起屋;如果男丁有屋地,就可申請牌照,也可以不補地價起屋。
據報道,現時丁屋有七成是經牌照批出建屋,有三成左右是經私人協約及交換批出建屋。按照法庭意見,這三成左右興建丁屋的情況必須禁止。法院判決既出,當事人雙方均有不同看法,並正在諮詢法律意見以決定是否上訴。本文從《基本法》第40條原意入手,發表自己的看法。
《基本法》第40條列明: 「『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保護」。這條規定長期以來備受爭議,主要焦點是丁屋權益是否違反「男女平等」的現代原則。首先,《基本法》第25條列明: 「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這個平等,當然包括性別上的平等,即男女平等,不得歧視女性。而丁屋建造可以獲得巨大的財產權利,只是成年男子享有而婦女不能享有,這顯然造成了男女之間經濟上的不平等。同時,根據新界的習俗,婦女也沒有丁屋的繼承權,更加顯示了對婦女的不公平。《基本法》第39條認可的可在香港地區施行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3條明文規定: 「本公約締約國承允確保本公約一切公民及政治權利之享受,男女權利,一律平等。」可見貫徹男女平等的原則,已經成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定義務。因此,如何平衡《基本法》第25條、第39條和第40條之間的利益是至關重要的法律問題。
毫無疑問,香港法院也在等待一個個具體的案例對平等權利作新的演繹。2000年12月22日,在新界原、非居民平等權的問題上已經出現一個突破。香港終審法院一致裁定當時石湖塘村及布袋澳的村選舉制度違反了《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和《性別歧視條例》,從而確認了新界非原居民也可參與村代表選舉。可惜,終審法院在當時並沒有觸及丁屋的具體問題,而只是指出《基本法》第40條的「權益」只包括丁屋利益、某些物業豁免繳地稅及差餉等,而不包括政治權利。而此次高等法院的判決是進一步理清丁屋建屋權的確切含義,但仍然沒有涉及男女同權的問題。
從丁屋的歷史可以看出,港英政府給新界原居民丁權,應該屬於權宜之計。誠如有作者指出,丁屋政策原意為保護傳統習俗,給予男性原居民可以獲得免補地價土地興建屋宇。該政策原屬於臨時措施,卻因為政府與居民的政治利益考量演變成了世代延續的權益。但是,隨着私人土地越用越少,丁權終將因土地條件消失而無法實施。丁屋是港英政府老謀深算的緩兵之計,如果換個角度看,這種傳統權益之消失也符合現代法律發展之趨勢。畢竟,男女同權是現代社會的主旋律。
有人說,香港新市鎮發展是在新界原居民的支持下才能成事的,原居民付出很大犧牲協助社會發展,故今次判決是不公道。另一方面,也有人針鋒相對,指出政府過往向原居民收地時都有做足賠償,而發展新市鎮後原居民的土地亦有惠土地升值「分一杯羹」。公允地看,新市鎮的發展離不開新界原居民的重大貢獻。但是,香港的發展應該離不開所有香港人的貢獻,不能僅僅視為新界原居民的貢獻。更進一步說,新市鎮的發展也為當地的原居民帶來實實在在的生活便利。所以,新界人作出犧牲一說可以休矣。
法院判決平衡得當
有關人士指出,雖然法院裁定丁屋是《基本法》所規定的「傳統權益」,但判詞亦表明政府有權力決定是否批准每一宗丁屋建屋申請, 「所以唔係話原居民有地想起樓,就一定要批你。」更何況,丁屋的原意是讓新界原居民安居而非謀利。目前,丁屋權有些變味了,市場上出現的「套丁」做法比較普遍,也已經成為謀取不法利益的途徑,金額更可達逾百萬元。據說,原居民向發展商出售丁權早已是公開的秘密,但政府竟然未有嚴打,反而把有關做法剔除於刑事範圍之內,改以建屋牌照或批約條款執行規定,使被「套丁」者最多只是被收回土地,只要不涉及虛假陳述、欺騙行為,便不會受到刑事檢控。有關注土地政策的團體要求全面檢討政策,禁止丁屋轉售杜絕濫用,認為政府應立例表明有關行為違法。
筆者據此認為,一方面,丁屋權的實施應該以原有的農地和屋地作為基礎;另一方面,丁屋權實施的目的是解決安居問題,故應該禁止「套丁」行為。從這個角度看,法院的判決是十分有遠見和智慧的,值得支持。丁權案的當事人可能會考慮繼續上訴,最後官司打到終審法院。有人也揚言,如果終審法院維持原判,將會請求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但是,基於以上的分析理由,筆者認為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之可能性不大。
原文轉載自《大公報》 2019年4月23日
原圖: RT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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