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私隱者
買賣私隱者

香港人很喜歡講私隱,警察監聽罪犯是私隱,買張實名登記的高鐵票是私隱,職員記錄立法會議員出席會議狀況是私隱,放個閉路電視在街角防止罪案都是私隱……只要你不喜歡,那就是私隱。不過,如果那宗私隱夠八卦,它就會忽然換了個名字,叫大眾利益、公眾知情權。

 

看近日城市瘋論的許志安黃心穎出軌事件,愈來愈發覺,私隱這回事,好難捉摸。

 

四個人的私事,誰愛誰、誰背叛誰?夠私隱了吧?卻因為主角是藝人,就成了全城人眼底下的真人騷,即使中間明顯有人侵犯私隱、觸犯法律,但大家似乎都不介懷,花生太好吃了,反正火不是燒在我身,明星的私隱,用一句「食得鹹魚抵得渴」就褫奪了,世人的焦點,繼續停留在這段四角關係誰對誰錯的辯論上。

 

我倒沒興趣知道這四人的故事關係如何拆解,我關注的是「安心事件」引起的恐怖社會後果。

 

為什麼偷錄者、私隱買賣者、私隱傳播者的道德及法律責任不被追究?

 

司機把客人私隱偷拍然後賣給《蘋果日報》,《蘋果日報》再把買回來的私隱鋪天蓋地傳播,如果這種行為都不是罪,如果有罪卻無人敢執法,這就是無法無天,這就是助長偷錄販賣私隱的風氣。

 

我好記得一個畫面,幾年前在尖東有對情侶吵架,男的跪在女朋友面前求饒,就這樣簡單一幕,被瘋傳了好幾天,無聊網民更人肉搜索跪地男,可憐一對小情侶,因為一時躁動,就成了大批觀眾茶餘飯後笑料,他們其實都是普通人。

 

所以,別以為事不關己,今日《蘋果日報》天天徵集的「爆相爆片」,要的就是這些。哪一天你跟女朋友在的士上吵架,明天可能就被賣給報社老闆成為別人的笑話。

 

香港私隱條例有這樣的條文:私隱專員可發出執行通知,指令違反保障資料原則的人士或機構採取補救措施,不遵守者屬刑事罪行,最高可判處兩年監禁及罰款五萬。若有人認為其私隱受侵犯而蒙受損失(包括感情傷害),可向私隱使用者申索,私隱專員可代其提出法律程序及法律協助。

 

對於「安心事件」,我們要狙擊的不是愛情出軌者,而是犯法的偷錄人和販賣者。如果這司機與許志安有僱傭關係,買片的《蘋果日報》更可能犯下賄賂罪。

 

目睹罪案發生,請大家不要只按個鍵去轉發,而是該挺身而出,為公義,也是為自己的私隱,指證違法者,遏止歪風。

 

原文轉載自《大公報》 2019年4月19日


原圖:網絡

(本文純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港人講地』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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