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為立法會議員鄭泳舜
去年2 月香港少女在台灣不幸被害,由於香港與台灣之間沒有移交逃犯的安排,事件距今逾一年,逃回香港的疑兇仍然逍遙法外。政府提出修訂《逃犯條例》,絕對是正視法律缺陷、填補漏洞的負責任做法,立法會早前首讀及二讀該條例的修訂,筆者期望立法會能在合理時間內審議通過修例,還受害者一個遲來的公道。
《逃犯條例》修訂方案自提出以來,引起社會廣泛爭論,但理性討論的聲音往往被忽視,坊間充斥着各種上綱上線的陰謀論,例如反對派反對今次修例涵蓋與中國內地進行移交逃犯的機制,聲稱內地政府可隨意以各種罪名,要求港府移交政治犯,企圖將政府堵塞法律漏洞的措施政治化。我們需要平心靜氣、務實看待有關議題。
事實上,政府在修訂條文時已保留多重人權保障。根據原有條文,涉及政治、種族、宗教罪行的逃犯不能移交;要符合「雙重犯罪」原則,即必須是香港和提出要求方都屬於刑事罪行才可啟動移交;會對有關人士執行死刑的不移交等。
更重要的是,移交逃犯申請由法庭把關,首先法庭如認為個案違反條例中任何一項人權保障或證據不足,法庭會拒絕批准申請;其次,涉案人在聆訊期間,有權提出抗辯理由,並可申請人身保護令或上訴至終審法院。我們應該對本港的司法制度有信心,信任法官憑借專業和操守,會作出公平公正的裁決,市民毋須過度擔心。
對於公眾提出的關注,政府早前亦作出回應,包括提高可移交罪行的門檻,只處理可判監超過三年以上可循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另外也刪去九類涉及個人及商業活動的罪類,筆者期望立法會在審議條例的過程中,能夠務實聚焦討論,當局亦要仔細聆聽各方意見。
互相移交罪犯,共同打擊犯罪,是國際社會的共同責任,但香港回歸21年來,只與20個海外司法管轄區簽訂移交逃犯協議,遠遠落後於其他地區。以中國內地為例,截至去年10 月,內地已與法國、意大利等55 個國家簽署了引渡條約,和台灣亦訂有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香港必須與國際社會接軌,完善移交逃犯的制度,避免成為逃犯的天堂。
原文轉載自《文匯報》 2019年4月11日
原圖:RTHK
評論